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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保護培訓心得體會篇一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歷史文化的保護成為了一個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問題。為了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歷史文化保護意識和技能,我參加了一次歷史文化保護培訓課程。在這次培訓過程中,我深刻地認識到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性,并初步掌握了一些保護技巧和方法。以下是我對此次培訓的心得體會。
首先,歷史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精神品牌,保護歷史文化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在培訓課程中,我了解到歷史文化保護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每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進來。無論是保護自己生活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還是關注國家級的重要文化遺產,我們都應該有一份責任感和使命感。只有通過廣泛的參與,才能形成一個社會性的保護力量,讓歷史文化得以傳承和發展。
其次,歷史文化保護需要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在培訓課程中,我們學習了許多關于歷史文化保護的基礎知識,如文物的分類、鑒定和修復技術等。這些知識不僅增加了我們對歷史文化的了解,更為我們提供了實際操作的能力。例如,我們學習了如何正確清理和保養古代文物,以及如何使用專業的工具和設備進行文物修復。這些技能的掌握不僅能有效保護歷史文化,還能提高我們的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
再次,歷史文化保護需要社會的關注和支持。在培訓課程中,我們參觀了一些有名的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對于那些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人員進行了訪談。通過和他們的交流,我深刻地認識到歷史文化保護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社會的關注。政府應該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為文物保護提供更好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同時,廣大公民也應該增強對歷史文化保護的關注,積極參與到保護工作中去,形成一個共同努力的良好氛圍。
最后,歷史文化保護需要傳承和創新并重。在培訓課程中,我們不僅學習了傳統的歷史文化保護方法,還了解到了一些新技術和創新方法。例如,通過使用三維重建技術,可以更好地保存和傳承歷史文化遺產;通過數字化修復技術,可以將古代文物的損失部分復原,保留它們的原始風貌。這些新穎的方法不僅能提高文物保護的效果,還能為歷史文化的研究和傳播提供更多的資源和手段。
總之,本次歷史文化保護培訓讓我進一步認識到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性,并初步掌握了一些保護知識和技能。通過廣泛的參與和積極的行動,可以形成一個社會性的保護力量,推動歷史文化的傳承和發展。同時,政府的支持和社會的關注也是至關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傳承和創新并重,才能更好地保護和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希望在未來,歷史文化保護能得到更多人的重視和關注,實現歷史文化的永久傳承!
保護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保護培訓心得體會篇二
城市中的歷史文化街區由于其特殊的歷史地位,又直接承載城市的代表性形象,是城市悠久歷史、時代特征和文化積淀的直接體現。下文是海口市騎樓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騎樓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騎樓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騎樓街區的保護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有效保護、分步實施、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的關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騎樓街區及其歷史建筑、騎樓建筑、歷史院落、其他建筑物及構筑物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騎樓街區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騎樓街區的保護工作,將騎樓街區保護工作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騎樓街區的規劃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文物部門)負責騎樓街區的保護、管理、監督工作。
發改、住建、土地、財政、公安、消防、工商、市容、市政、旅游、商務、環保、環衛、地名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同做好騎樓街區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政府設立海口市騎樓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簡稱市街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騎樓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授權的騎樓街區保護和綜合整治項目業主單位負責騎樓街區綜合整治項目的實施。
(一)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騎樓街區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騎樓街區歷史建筑的認定、調整、撤銷、保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對騎樓街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住建、土地、環保、文物、消防、歷史、文化、社會、法律、園林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騎樓街區及其附屬設施,對破壞、損害騎樓街區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對在騎樓街區及其附屬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騎樓街區歷史建筑的確定
第九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騎樓街區能夠體現歷史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建筑的普查、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騎樓街區歷史建筑的名錄,由市文物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調查,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依法確定的騎樓街區歷史建筑名錄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撤銷。因不可抗力導致歷史建筑滅失或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或者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撤銷的,依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騎樓街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文物部門推薦歷史建筑。
第十一條 經批準公布的歷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損毀歷史建筑的保護標志。
處理意見。對經初步確認符合條件的,應當采取先予保護的措施,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程序報批。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騎樓街區范圍分為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的劃分以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海口名城規劃》)劃定的區域為準。
第十四條 騎樓街區的保護與管理,按照《海口名城規劃》和市政府批準公布的《海口市騎樓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綜合整治規劃》(以下簡稱《騎樓整治規劃》)實施。
第十五條 在騎樓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除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騎樓整治規劃》中規定的必要建設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四)不得新建工業企業,對現有妨礙騎樓街區保護的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地遷移。
第十七條 在騎樓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時,應當符合《海口名城規劃》和《騎樓整治規劃》的建設控制要求,嚴格控制建筑的內容、高度、體量、形式、造型、色彩等,并與騎樓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
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騎樓街區的整體風貌。
第十八條 在騎樓街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在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審查時,市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市文物部門的意見。
涉及文物保護的,按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騎樓街區內,保護名錄所確定的歷史建筑或因規劃需要保留的非歷史建筑,依法予以保留。違反規劃的非歷史建筑依法予以處理。拆除非歷史建筑的補償安置,適用《海口市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若干意見(試行)》。
根據《騎樓整治規劃》的要求,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需要對其他非歷史建筑進行整治并要求產權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搬遷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搬遷。被搬遷人置換產權的,補償安置適用《海口市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若干意見(試行)》;被搬遷人不置換產權的,補償安置按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騎樓街區內未置換產權且依法應保留的建筑,修繕工作由其產權所有人、使用權人或有關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實施。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愿意自籌資金按照要求進行修繕的,可獲得市政府的修繕補貼,修繕補貼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前款規定的責任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修繕義務的,修繕工作由市政府授權的騎樓街區保護和綜合整治項目業主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騎樓街區內已經置換產權且依法應保留的建筑,修繕工作由市政府授權的騎樓街區保護和綜合整治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騎樓街區需要修繕的建筑進行修繕,適用《海口騎樓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及其歷史建筑的修繕與保護技術導則(試行)》。
第二十三條 市文物部門應會同區政府和市街區管理機構,在歷史建筑公布之日起2個月內將《海口市騎樓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告知書》送達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有關物業管理單位,明確其應承擔的保護義務和修繕職責。
市文物部門應與保護名錄所確定的歷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海口市騎樓街區歷史建筑保護使用責任書》。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轉讓或出租歷史建筑的,應當將有關保護要求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簽訂《海口市騎樓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騎樓街區內土地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市規劃部門批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騎樓街區內建筑的使用性質應符合騎樓街區業態規劃的要求。如使用性質不符合騎樓街區業態規劃要求的,市街區管理機構應責成業主予以調整。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歷史建筑的使用性質。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根據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確需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規劃部門會同市文物部門審查后批準。
批準調整使用性質后,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分別到規劃、住建、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并由市文物部門進行檔案動態變更管理。
(一)歷史文化價值高、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的歷史建筑,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飾不得改變。
(二)歷史文化價值較高、保存基本完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歷史建筑,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和主要平面布局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三)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價值、保存基本完好的歷史建筑,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和色調不得改變,建筑內部允許改變。
第二十八條 對第一類歷史建筑的保護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嚴格保護現存的歷史信息與原物質載體。有依據地恢復被改動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本著最低干預的原則,適度改善基礎設施。
(二)不得改變所有原立面、屋頂造型和做法。可以清除后期添加的無歷史文化價值的部分,有依據地恢復原立面。
(三)不得改變平面的外圍尺寸與布局。不得改變承重墻、主要隔墻位置和層高,不得拆除或加設隔墻和隔層。確需在次要空間增加或拆除隔墻的,必須遵循可逆性和可識別性原則。不得隨意改變原裝修尺寸、位置和構件。不得改變內部裝飾風格,不得改變或損毀保存較好的原裝飾物。
(四)不得進行非加固性結構改動。不得改變原結構,如確需加固,應遵循可逆性原則和可識別性原則。添加結構加固構件僅限于排危需要。
第二十九條 對第二類歷史建筑的保護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嚴格保護現存的主要歷史信息與現存的原物質載體。選擇重點有依據地恢復被改動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允許在次要部位添加基礎設施。
(二)不得改變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屋頂造型和做法。對城市道路、景觀道路視線可及的外立面和內立面,不得改變其色彩和表面材質,不得采用與建筑類型、年代、風格不相符的建筑元素。
(三)不得改變平面外圍尺寸。不得改變承重墻、主要隔墻位置和主要空間層高,不得拆除主要隔墻和隔層,不得加設隔墻和隔層。確需在次要空間增加隔墻的,必須遵循可逆性和可識別性原則。為改善使用功能和住戶生活質量,允許在次要位置增設門窗。不得改變內部主要裝飾風格。
(四)不得改變主要空間結構。對結構的加固不得影響結構的外觀,包括面層材料、可見結構(如墻、柱、外露屋架)的三維尺寸。增設外露結構僅限于排危需要,且必須遵循可逆性原則。
第三十條 對第三類歷史建筑的保護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清除無價值的改動部分,恢復立面原貌,兼顧適度利用進行基礎設施改造。
(二)除非歷史原貌不可辨識且現狀保存不佳,不得改變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屋頂造型和做法。對立面的改動不得導致建筑類型、年代、風格不可辨識。
(三)不得改變平面的外圍尺寸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空間結構。
(四)不得改變主要結構,增設外露結構須遵循可識別性原則。
第三十一條 市文物部門應會同市規劃部門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歷史建筑的具體情況制定歷史建筑的保護圖則和技術手冊,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公布執行。騎樓街區內的其他建筑可參照執行。
(一)一般規定;
(二)修繕標準;
(三)市政設施改造;
(四)節能改造。
第三十三條 依法確定的歷史建筑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設需要必須遷移、拆除的,應當經市規劃部門會同市文物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準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遷移或者拆除的方案,并征求市街區管理機構的意見。在實施過程中,做好歷史建筑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按照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有關檔案資料及時報送相關檔案管理機構。
禁止走私、盜賣、哄搶騎樓街區內建筑和歷史建筑的構件和附屬物。
第三十四條 騎樓街區內建筑和歷史建筑的外觀不得擅自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騎樓街區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宣傳欄;不得隨意張貼小廣告、布告、通告、墻報、標語、海報、招工、招租等影響市容的宣傳品。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
(一)符合《騎樓整治規劃》、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的要求;
(二)與騎樓街區及其歷史建筑的風貌相協調;
(三)廣告用語應當規范,內容健康;
(五)不得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光污染;
(七)在建筑物外墻安裝空調的,應當安全牢固,不得影響建筑立面外觀,其外機支架及空調管應置于沿街視線不及的地方,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管道。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正常維護管理,保證安全牢固;戶外廣告字體殘缺、畫面污損、光亮顯示設施損壞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三十八條 騎樓街區內建筑的業主應對其建筑外立面進行維護,保持其外觀整潔,并且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觀。
歷史建筑的外立面維護方案應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文物部門審批后由業主組織實施,由市文物部門予以指導。
非歷史建筑的外立面維護方案,如涉及建筑外立面材料或色彩的改變,應報市規劃部門審批后由業主組織實施。
(一)嚴重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二)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環境的;
(四)破壞建筑結構、影響建筑安全使用的;
(五)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
第四十條 在騎樓街區經營飲食、娛樂等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沿街餐飲店爐具等設施擺設出店外;
(二)排水系統實施雨污分流;
(三)餐飲店應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煙氣通過煙囪樓頂高空排放;
(四)經營飲食設置隔油池;
(五)采取防噪減震措施,不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五)建筑工地現場的環境衛生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七)市、區兩級市政排水部門、街道辦事處應按管轄權限負責定期清理所管轄的市政道路、小街小巷下水道,處理污水溢流,保障下水道排水暢通。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轄區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清運垃圾、糞便。
第四十二條 本市騎樓街區臨街單位及店鋪必須自覺執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鋪門前干凈整潔,不得將垃圾收集容器擺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轄區環衛部門應在騎樓街區主要街道每隔50—100米距離設置充足的封閉垃圾容器、果皮箱。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渣土、糞便和污水;
(三)從樓上向地面或從車內向車外拋撒各種廢棄物、潑水;
(四)在街道上沖洗車輛;
(五)在街道上篩選、堆放或晾曬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雜物;
(六)將固體廢棄物丟進下水道和廁所管道;
(九)將門前垃圾掃進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兩旁堆積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其他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騎樓街區需要特別控制的區域綠地率控制指標,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市騎樓街區的街道、人行道嚴禁擅自擺設攤點、臨街商場、商店、飲食業以及制作、加工、車輛清洗和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有超出門窗外墻經營、擺賣物品、作業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及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兩側及公共場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必須保障消防車道暢通,并征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騎樓街區范圍內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四十六條 在騎樓街區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車體嚴重破損變形,車容明顯不潔,超標準排放濃煙、黑煙的車輛,不得在騎樓街區內行駛,市街區管理機構批準的旅游專用馬車、牛車除外。
在騎樓街區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在有關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上停放。
處置建筑垃圾的車輛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四十七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保持騎樓街區的市政設施完好,督促有關管理部門每天定期檢查,出現破損、丟失、移位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補設。
騎樓街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信、廣播電視、防空、交通、消防等設施及管線的管理和維護,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盜竊騎樓街區內的市政公用、環境衛生、道路照明、園林綠化、消防、道路交通和引導標識、安全設備等設施。
第四十八條 騎樓街區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達到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確因保護需要無法達到的,由市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四十九條 本市騎樓街區內的建筑和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保護責任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騎樓街區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從事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動,不得擅自拆卸、轉讓歷史建筑的構件。
因修繕拆除歷史建筑物的構件必須交市文物部門處理,不得擅自買賣。
第五十條 本市騎樓街區內的建筑或歷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響有發生損毀危險的,建筑或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并向市街區管理機構報告。市街區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督促和指導,對不符合該建筑具體保護要求的措施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文物、市容管理、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衛、城市交通、衛生、住建、規劃、工商、公安、環保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侮辱、毆打騎樓街區執法工作人員或阻撓、妨礙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拆除歷史建筑的;
(三)對有損騎樓街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一)文物保護單位、騎樓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
(二)建筑樣式、空間格局和外部景觀較完整地體現清后期至民國時期海口南洋風格騎樓建筑風貌和地域文化特征。
本辦法所稱騎樓街區范圍是指,海口市長堤路以南,龍華路以東,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文明中路以北的圍合區域。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筑,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建筑:
(二)建國后修建,具有特別的歷史、科學、藝術和人文價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興建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廣泛分布于中國南部沿海城市。樓房與樓房之間跨人行道而建,在馬路邊相互聯接形成自由步行的長廊,建筑分樓頂、樓身、樓底三部分,往往幾座或幾十余座毗連一起,形成參差錯落的連續界面效果,外觀基本形式統一,藝術表現手法各異。建筑多以2—3層為標高,少量有4層以上的。作為一種融合了東西方文化的獨特建筑,是近代南亞、東南亞典型的臨街商業建筑形式。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院落,是指經市政府確定公布,空間布局形態和建筑風格具有傳統地方風貌特點,或者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活動,主要由歷史建筑所圍合、限定的,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歷史環境質量的院落。
第五十九條 騎樓街區內騎樓建筑和歷史院落的保護、管理參照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文物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街區引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文物保護法》中對歷史文化街區的界定是:法定保護的區域,學術上叫“歷史地段”。
歷史文化街區重在保護外觀的整體風貌。不但要保護構成歷史風貌的文物古跡、歷史建筑,還要保存構成整體風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墻、小橋、溪流、駁岸乃至古樹等。
歷史文化街區是一個成片的地區,有大量居民在其間生活,是活態的文化遺產,有其特有的社區文化,不能只保護那些歷史建筑的軀殼,還應該保存它承載的文化,保護非物質形態的內容,保存文化多樣性。
這就要維護社區傳統,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地區經濟活力。
保護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保護培訓心得體會篇三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的推進,我國眾多歷史文化遺址不斷面臨著被破壞和消失的危險。為了保護好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各級政府和廣大市民都積極行動起來,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我也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我認為加強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性不可忽視。歷史文化遺址是我們國家的寶貴財富,是我們民族的記憶和根基。它們承載著我們民族的文化傳統和歷史記憶,千百年來歷經風雨,見證了我們民族的發展和變遷。因此,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就是保護我們的歷史和文化,就是保護我們自己的根和靈魂。只有重視起來,才能加強保護,讓我們的歷史文化持續傳承。
其次,我深刻體會到歷史文化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歷史文化遺址的保護不是單一機構或個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工作。政府、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和廣大市民都應承擔起保護歷史文化遺址的責任。政府要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規劃,同時提高市民的文化素養和歷史文化保護意識,讓每個人都成為保護者,共同守護好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
此外,我還認識到歷史文化保護需要科學合理的規劃與保護策略。在保護歷史文化遺址的過程中,應科學界定和保護其價值,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合理的保護規劃和措施。這包括歷史文化遺址的分類保護,不同等級的保護措施,以及歷史文化遺址與城市發展的有機結合等。只有科學合理,才能保護好歷史文化遺址,實現其文化和經濟價值的最大化。
同時,我也體會到歷史文化保護需要全民參與的意識和行動。作為普通市民,我們要從自身做起,提高對歷史文化保護的意識,積極參與到保護工作中。可以通過參觀、學習和宣傳等方式,了解和傳播歷史文化遺址的價值和意義,呼吁更多人加入到保護的行列中。此外,如有條件,也可以參與到保護項目中,進行捐贈、支持和志愿服務等。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實現歷史文化遺址的長遠保護。
最后,我認為加強歷史文化保護還需要注重傳承與創新的結合。傳承是保護歷史文化遺址的重要任務,要確保歷史文化遺址的真實性和保存性。然而,單純的傳承可能會使歷史文化遺址流于沉寂和停滯,失去與現代社會的聯系。因此,在保護的基礎上,還應注重創新和活化利用。可以通過改建、修復、復原等手段,使歷史文化遺址煥發新的活力和功能。這樣,不僅可以保護好歷史文化遺址,還可以使之成為城市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和亮點。
綜上所述,加強歷史文化保護是一項重要的任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只有重視起來,制定科學合理的保護策略,注重傳承與創新的結合,才能實現歷史文化遺址的長遠保護,保護好我們的歷史和文化。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成為歷史文化保護的參與者和推動者,為保護好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而努力。只有如此,我們的國家和民族才能夠發展得更加繁榮和美好。
保護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保護培訓心得體會篇四
歷史文化名城是歷史文化遺產的空間載體,是在當今城市化建設中必須保護的對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專項之一,屬于宏觀層次的規劃,但同時又具有本身的特點與規劃層次。下文是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古樹名木、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可移動文物等的保護和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的繼承、保護、利用與城市建設、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關系。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土地、市政市容管理、公安、商貿、教育、旅游、僑務、宗教、地方史志、黨史、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協同做好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保護專項資金),加大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財政投入。
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基金,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本市歷史文化名城資源實施保護性開發利用,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進行檢查或評估,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市民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意識。
第八條 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要求,組織編制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將其納入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對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保留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十二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保護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的專項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保護規劃,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建筑和設施,由市規劃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產權人按照規劃的要求,依法予以改造或拆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專項保護規劃。已公布的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并公布。
第十六條 具有特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等,應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經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為歷史文化街區。
第十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核定,海口騎樓建筑街區和府城傳統建筑街區為歷史文化街區。
海口騎樓建筑街區位于長堤路以南,龍華路以東,和平路以西,解放西路和文明中路以北,主要是得勝沙路、博愛路、中山路、新華路、長堤路等老街。府城傳統建筑街區范圍是以文莊路、忠介路為東西軸線,中山路為南北軸線組成的錯位“十”字型街道,主要是北勝街、繡衣坊、馬鞍街、達士巷、鼓樓街、忠介路、福地巷等街道。
第十八條 對海口市歷史文化街區采取“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二級保護的措施。
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
第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保護規劃,保持原有自然環境、風貌特色,保護反映歷史文化風貌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在歷史文化街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特色街巷兩側的建筑高度,改造或拆建的建筑物的總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并保持街巷兩側錯落有致的建筑格局;建設控制地帶內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
保護和適度恢復府城傳統建筑街區范圍內的古城墻、傳統民居建筑風格、傳統街巷格局、歷史地名及傳統市井文化氛圍。
第二十一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違反保護規劃進行拆除或者建設;
(二)改變保護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壞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五)其他不符合保護規劃的行為。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房屋進行修復改造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建設單位在辦理修復改造危舊房屋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交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產生影響的評估報告。
歷史文化街區內危舊房屋修復改造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計劃生育、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人口規模,改善歷史文化街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市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的優惠扶持政策,進行業態調整,逐步實現歷史文化街區的社會功能轉換,使其成為觀賞、休閑、度假和商業服務的文化旅游休閑場所。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一般建筑物的保護,按照專項保護規劃和本條例第四、第五章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歷史建筑的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一定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的近現代建筑、傳統民居、商鋪及構筑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為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一)一類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飾。
(二)二類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和主要平面布局。
(三)三類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和色調。
歷史建筑的分類標準和分類名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和維護修繕標準,負責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維護修繕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對維護、修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從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予以資助,或者采取依法置換歷史建筑產權等方式予以保護利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的政策,鼓勵歷史建筑所有權人將歷史建筑出售或者捐贈給國家。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及其構件;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張貼、涂污;
(五)其他危害、損毀歷史建筑或者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建設工程特別需要,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具有特別重大歷史價值的政治經濟文化重要活動場所、歷史上外國重要機構在海口長駐地等重要歷史遺址(跡),由市人民政府設置保護標志,并創造條件予以恢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重要歷史遺址(跡)紀念標志。
第五章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
第三十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十五條 對已經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由相應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備案,制定保護措施并公布。
第三十六條 對集中體現海口市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海瑞墓、丘浚故居、丘浚墓、五公祠、中共瓊崖第一次代表大會舊址、秀英炮臺等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重點保護,合理利用。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權人,應當遵守不改變不可移動文物原狀的原則,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遷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遷移或拆除活動的除外。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依法予以拆除或搬遷。
第三十八條 公民、非文物單位使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代表性紀念建筑的,使用權人應當與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建筑物的管理、維護和修復,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配備必要的滅火設備。在重點要害部位根據實際需要,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避雷、防水等設施。安裝、使用設施不得對文物造成破壞。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險情,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險情,并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開辟為參觀旅游場所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證文物的完整和安全。
參觀游覽者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管理制度,愛護文物及其他設施,不得刻劃、涂污或者損壞。
第四十一條 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四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傳統手工技能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等。
第四十三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十四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向社會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和評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一)海南椰雕、龍塘民間雕刻藝術等傳統美術項目;
(二)瓊劇、公仔戲、海南齋戲等傳統戲曲項目;
(三)海南八音器樂等傳統音樂項目;
(五)麒麟舞、海南獅舞、海口虎舞、海口龍舞等傳統舞蹈項目;
(六)海南軍坡節、府城元宵換花節等民俗項目;
(七)傳說、故事、歌謠等民間文學以及其它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等,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
第四十七條 市文化、商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傳統藝術、工藝等特點,對列入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建立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全面記錄傳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技藝,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對傳承人授徒傳藝或教育培訓活動,從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給予適當資助;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傳承人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八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傳承義務:
(一)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積極開展展示、傳播等活動;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新的傳承人;
(四)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市文化、商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于履行前款所規定的傳承義務的,由市文化、商貿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
第四十九條 市文化、商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對民間傳統藝術工藝進行挖掘、整理,允許私人開設專題博物館、陳列館,舉辦各類展示和演藝活動;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
第五十條 市文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教育、研究機構培養專業人才,支持名、老藝人傳徒授藝。鼓勵和支持通過節日、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五十一條 利用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專項保護規劃的;
(三)違法調整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的;
(四)不按照本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要求履行審批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建設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或者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進行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或者在核心保護區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展覽、大型演藝等活動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或者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或者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安裝影響歷史建筑使用壽命的設備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在歷史建筑及其附屬建筑設施內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造成不可移動文物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險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險情或者未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場所保護標志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按照特點主要分為七類。
歷史古都型:都城時代的歷史遺存物、古都的風貌為特點的城市,如洛陽、西安、北京、南京、開封等。
傳統風貌型:保留了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積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遙等。
一般史跡型:分散在全城各處的文物古跡為歷史傳統主要體現方式的城市,如濟南、承德等。
風景名勝型:建筑與山水環境的疊加而顯示出鮮明個性特征的城市,如蘇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獨自的個性特征、民族風情、地方文化構成城市風貌主體的城市,如敦煌、麗江、拉薩等。
近代史跡型:反映歷史上某一事件或某個階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為其顯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義等。
特殊職能型:某種職能在歷史上占有極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鎮、榆林、自貢等。
保護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保護培訓心得體會篇五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文化遺產保護已經成為當代社會中非常重要的議題之一。歷史文化傳承保護作為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方面,涉及到我們國家的歷史、文化、美術、建筑、音樂、舞蹈、戲劇、文學等各個方面的傳承。本文將從保護歷史文化的重要性、歷史文化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保護、推動歷史文化傳承保護政策、保障歷史文化傳承等方面進行探討,分享自己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第二段:保護歷史文化的重要性
歷史文化傳承保護對于我們的文化、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都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首先,歷史遺產是一國之寶,能夠體現一個國家豐富的歷史文化和傳統,讓人們更好地了解和體驗歷史文化。其次,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能夠促進旅游業的發展,使文化旅游與生態旅游協調發展,增加國家的文化影響力和經濟效益。最后,歷史文化傳承也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傳承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有利于提升民族文化自信心和文化軟實力,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國家的文化自信心。
第三段:歷史文化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在歷史文化保護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中一些問題包括管理不當、人為破壞、非法盜掘、砂石開采等等。此外,由于歷史文化遺產的形態多樣,其保護與利用之間的關系也很微妙,因此需要合理規劃和管理。同時,由于市場需求和效益驅動,一些歷史文化遺產被商業化過度,喪失了其歷史文化價值。因此,我們需要制定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避免歷史文化保護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個人參與歷史文化保護,是同等重要的。個人能夠從自己的生活出發,發現并且倡導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從而推動歷史文化遺產更好的保護。例如,可以參觀多個歷史文化景區,學習其歷史內涵、藝術價值和保護現狀,或者積極參與志愿者服務,為歷史文化保護做出自己的貢獻。此外,我們也可以通過多種媒體、網絡、出版物等途徑,宣傳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意義,提高大眾文化素養和保護意識。
第五段:推動歷史文化傳承保護政策
為了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政府也應該加強相關保護措施和政策,為歷史文化傳承保護的發展提供能力和資源保障。政府可以加強歷史文化景區、博物館等文化場所的管理與建設,保護并且展示歷史文化遺產。同時,還可以采取多種宣傳推廣方式,提高大眾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認知和保護意識,并加強文化遺產的法律管理,切實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各種權益。
結尾:
歷史文化傳承保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為此作出貢獻。歷史文化遺產的體現在不僅僅是物質文明的遺產,還歷史的層層沉淀,人們的信仰、靈魂、認知,是我們民族的精神支撐和文化底蘊。在保護的過程中,我們需要要有一個持續、不放棄的精神,繼承和傳承好文化遺產的石沉大海、無人問津、甚至潛在的消亡,保護并傳承好我們民族的文化根脈,用更為嚴謹高效的手段,推動歷史文化傳承保護政策,讓我們的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和發展。
保護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保護培訓心得體會篇六
近日,南昌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南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南昌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南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于4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信函寄至:南昌市新府路118號市政府大樓北五樓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郵編:330038);郵件發送至:。
據了解,南昌實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下列保護對象應當納入保護名錄: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歷史建筑;古河湖水系、古樹名木、古道、古文化遺址、古代石刻等歷史環境要素;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地名;地方傳統文學、藝術、民俗風情、民間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保護名錄的其他保護對象。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新府路118號市政府大樓北五樓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郵政編碼:330038)。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xx年3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新建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規劃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名城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房產、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旅游、園林綠化、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文物、建筑、園林、旅游、宗教、歷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保護規劃、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縣(區)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突出重
點、統籌安排市本級財政保護資金對縣(區)級財政轉移支付。
保護經費用于歷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測量、申報、認定、學術研究、專業培訓、規劃編制、保護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改善、歷史建筑保護和修繕補助、保護獎勵等方面。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和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城鄉規劃、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市名城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究、專業培訓等。
(三)不可移動文物;
(四)傳統地名;
(五)地方傳統文學、藝術、民俗風情、民間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房產等部門定期組織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普查本轄區歷史文化資源,編制保護名錄。
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其他保護對象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房產等部門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資料信息,挖掘、評價其歷史價值。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歷史建筑的使用現狀、權屬變更、維護修繕等信息。
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采集保護對象的歷史沿革、歷史特征、藝術特征、建筑技術、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機構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保護名錄不得擅自調整。因不可抗力導致保護對象滅失、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的,或者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并按照原審批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市名城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保護名錄檔案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系統。
文物、房產、建設、城市管理、民政、農業、園林、林業、旅游、市場和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集、整理歷史文化名城相關信息,錄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系統,并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新建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筑、歷史環境要素等專項保護規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注重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保護與之相聯系的建(構)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綠地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充分展示歷史文化傳統。規劃深度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劃編制要求。
保護規劃應當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綠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核心內容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可以作為本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另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應當和保護規劃相銜接,并制定歷史文化保護專篇。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經依法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明確實施主體和具體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立片區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保護對象的保護管理組織的,該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跨村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鎮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指定,跨縣(區)的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條 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非國有歷史建筑,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且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確的,房產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歷史建筑納入保護名錄后,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明確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并予以書面告知。書面告知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視為送達。在送達后,單位或者個人對保護責任人的確定提出異議的,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證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調整。
(三)保持保護范圍內整潔美觀;
(四)協助有關部門確保消防、防災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履行下列保護責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和色彩;
(二)保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結構安全,發現險情時及時采取排險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按照規定進行修繕;
(五)防滲防潮防蛀;
(六)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潔美觀;
(八)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轉讓、出租歷史建筑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護及修繕義務,出讓人、出租人應當將保護修繕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保護規劃優先安排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和完善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道路、供水、排水、電力、環衛、消防、防雷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因保護需要,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無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和管理的,城鄉規劃、文物、消防、房產、城市管理、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適應保護需要的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因保護規劃實施所需的農村住宅建設。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因保護需要在保護范圍內另行擇地新建村民居住區的,其新村建設規劃方案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傳統街巷、道路等;
(五)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其他活動。
(一)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和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建設必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二)不得新建污染環境的設施,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存在的污染環境的設施和企業等應當限期搬遷或者治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保護對象。
(四)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外部設施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或者保護措施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具體保護方案。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整體開發利用,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建設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施工導致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修復、賠償責任,其修復方案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房產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歷史建筑結構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在聽取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意見后,制定歷史建筑的年度修繕計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修繕計劃,通知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可以和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簽訂歷史建筑保護協議。保護責任人不按照規定進行修繕的,歷史建筑所在地的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條 非國有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按照技術規范、質量標準、保護修繕圖則和修繕設計、施工方案等要求進行修繕的,可以向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申請補助。
第三十一條 修繕歷史建筑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保護修繕圖則的要求,與歷史建筑毗鄰的建(構)的保護責任人應當配合修繕,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圖則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制定。
修繕歷史建筑需要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和內部設計使用功能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將方案報房產主管部門審核;涉及改變外立面或者改變房屋結構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前根據工程情況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歷史建筑實行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對遷移方案、補救措施等進行論證,聽取專家委員會意見,提出是否遷移或者拆除的意見,并按照規定報批。
經依法批準拆除的歷史建筑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刻、建筑構件等,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核實征收地塊內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資源的普查情況。未完成普查的,不得開展征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市人民政府對歷史建筑設立統一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由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牌和保護標志。
第三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下,可以設立相關市場主體,參與保護和利用。
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可以采取保留其集體用地性質的方式進行流轉。
第三十六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歷史建筑。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歷史建筑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符合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性利用,依法享有經營收益。
鼓勵和引導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開展以旅游業、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為主的有償經營活動。鼓勵保護責任人將歷史建筑對公眾開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險情未及時采取排險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修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外部設施不符合保護規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牌或保護標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護歷史文化 歷史文化保護培訓心得體會篇七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紹(200字)
歷史文化保護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發展的進步,越來越多的歷史文化遺產面臨著被破壞甚至消失的危險。作為一個關注歷史文化保護的人,我曾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參與了一場保護歷史文化的活動,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了解歷史與文化背景(200字)
在參與歷史文化保護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歷史與文化的背景。我選擇了一座古老的城市作為研究對象,對其歷史文化背景進行了深入了解。通過查閱資料、參觀博物館和與當地居民交流,我逐漸理解了這座城市的歷史沿革、建筑風格、傳統習俗等方面的內容。這些了解為我之后的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礎。
第三段:積極參與歷史文化保護活動(200字)
作為一個熱愛歷史文化的人,我積極投入了歷史文化保護的實踐中。我參與了修繕古建筑、整理歷史文獻、組織文化節慶等活動。在修繕古建筑的過程中,我親身體會到了傳統建筑技藝的獨特之處,并深刻感受到了修繕所需的細致耐心。在整理歷史文獻的過程中,我不僅加深了對歷史文化的認識,還學會了文獻整理的方法和技巧。通過組織文化節慶,我與更多的人分享了歷史文化的魅力,并使更多的人參與到歷史文化保護中來。這些實踐讓我深刻認識到歷史文化保護不僅僅是一種責任,更是一種樂趣。
第四段:面臨的困難與挑戰(200字)
在歷史文化保護的過程中,我們也面臨著許多困難與挑戰。首先是社會資源的匱乏,包括資金、人力和技術等方面的不足。修繕古建筑、整理歷史文獻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而這些資源往往難以得到保障。其次是公眾意識的欠缺,很多人對于歷史文化保護缺乏足夠的認識與重視,導致歷史文化遺產面臨被破壞和遺忘的風險。面對這些困難與挑戰,我們需要更加積極地尋求解決方案,發動更多的人參與到歷史文化保護中來。
第五段:心得體會與展望(200字)
通過參與歷史文化保護的實踐活動,我深刻認識到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保護歷史文化不僅是對過去的尊重,更是對未來的傳承。歷史文化是一個民族的根基和靈魂,它承載著民族的傳統和記憶。只有保護好歷史文化,才能讓我們的國家更加繁榮昌盛。因此,我將繼續關注歷史文化保護事業,積極參與相關活動,并通過各種形式向更多人宣傳歷史文化保護的重要性,希望能夠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和重視,共同努力保護好我們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通過以上五個段落,從引言到背景介紹、了解歷史與文化、參與保護活動、面臨困難與挑戰以及心得體會與展望,形成一個連貫的文章結構。這篇文章具有邏輯性和條理性,能夠有效傳達關于歷史文化保護的心得與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