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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經營合伙協議篇一
出賣人: (*方)
簽定地點:
買受人: (乙方)
簽訂時間: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質量、交(提)
貨時間、數量
收貨人名稱
發站
到站
品種規格
質量
交(提)貨時間、數量(噸)
原煤
根據出賣人供貨能力,均衡供貨多供不限。
二、交(提)貨方式:到 專用線(貨場)
具體計算實際價格。達到質量基準原煤的結算基價為 元/噸。原煤質量獎扣政策如下:
3、 空氣干燥基全硫在 基礎上每增加1%結算價扣減 元/噸;
出賣人
出賣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買受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郵政編碼:
鑒*意見
鑒*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實行自愿原則
10
煤炭經營合伙協議篇二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甲方(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 號:
開戶銀行地址:
乙方(承運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賬 號: 開戶銀行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訂立本合同,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貨物品種、數量、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
煤炭品種:
運輸數量: 萬噸
煤炭起運地:
煤炭到達地:
第二條 貨物運輸期限
貨物運輸期限為 日,乙方須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將甲方貨物運到本合同約定地點,并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
第三條 煤炭裝卸時間、責任和方法
甲方負責機械裝卸及其費用,并保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裝卸.合理期限為貨車到達目的地( )小時內,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裝卸,乙方有權提出推遲貨物運輸期限。
第四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圓整)。
4.2運輸單價:運輸每噸150元人民幣(含運輸稅) 。
4.3合同價款的支付,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乙方貨車發車前一小時內甲方將貨款打到乙方指定的帳號上,如果甲方未履行甲乙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乙方有權中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5.1 甲方權利和義務
5.1.2貨物起運時甲方封條,貨物到達目的地甲方指定收貨人按合同規定及時拆封驗貨。
5.1.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履行付款義務
5.2 乙方權利和義務
5.2.1 按照本合同約定安全、及時、穩妥地將甲方托運貨物運抵甲方指定交貨地點,乙方應當及時通知并交給甲方指定收貨人。
5.2.2 在運輸過程中乙方不得私自更換貨物,發生質量改變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價款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
6.2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甲方托運的貨物運抵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并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6.3 甲方無故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違約責任。
6.4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裝卸貨物,如果因裝卸遲延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6.5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爭議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承運人的免責事由
7.1 乙方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2乙方將貨物運到目的地以后,應當及時通知甲方指定收貨人,指定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乙方可以依法提存貨物,由此造成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7.3貨物的合理損耗,合理消耗為( )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8.1 本合同履行期間,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8.2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8.2.1 雙方協商一致。
8.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8.2.3 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通知及送達
9.1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出的全部通知,均須采取手機短信形式,送達地址為雙方在本合同上填寫的手機號碼。
9.2 甲方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聯系人為: ,聯系電話
為: ;乙方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聯系人為: ,聯系電話為: 。
9.3 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聯系人發生變更時,須在變更前 日以手機短信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10.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0.4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年 月日 日
煤炭經營合伙協議篇三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2.1 以表1品種的“發熱量”為基準,實際交貨熱值每增減1 kcal/kg,價格增減(品種合同價格/基準發熱量)元/噸,同比例獎罰。若實際交貨值低于基準值200 kcal/kg以上,則超過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雙扣或拒收(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2 以表2品種的“硫分”范圍為基準,實際交貨硫分符合規定范圍,價格不作調整,實際交貨“硫分”大于0.8%時,每超過0.1每噸扣2元,實際交貨“硫分”大于1.0%時乙方有權拒收或雙方價格另議。
2.3 除2.1和2.2條款明確的煤質調價指標,其它指標均不作為調價的依據。如發生超出2.1和2.2條款所述煤質范圍的偏差,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一票含稅平倉價?_________元/噸(全額一票增值稅),做為本合同煤炭結算基準價。
4.1 交貨地點:京唐港或塘沽港。
4.2 交貨方式: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4.3 貨物所有權自甲方收到乙方貨款時發生轉移,收貨單位以需方提供為準。
5.1 數量確認:以裝貨港港口過磅單數量為準。
5.2 質量驗收:
5.2.1 由甲、乙雙方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sgs)或華夏力鴻檢驗機構進行船采檢驗為準,并以船采 檢驗報告為準、并以此作為結算依據。
5.2.2 甲、乙雙方有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sgs)檢驗機構單位采、制、化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5.2.3 甲方應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質量檢驗結果傳至乙方。甲、乙雙方如對數量、質量檢驗結果存有異議。可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共同委托雙方認可的權威檢驗機構(sgs)進行復檢,并以此作為最終結算依據,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復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檢驗機構收費標準承擔。若偏差相同,則復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偏差70大卡以內還遵守原檢驗結果。
海運承運單位由乙方指定。乙方應在裝船前7日內向甲方提供船期計劃,并在受載煤船到達裝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動態預報。
7.1 乙方以傳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務合同并加蓋公章確認后,本合同生效。
7.2合同簽訂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辦理下水單,乙方見下水單付80%貨款,待第三方化驗報告和水尺單出來后,甲乙雙方核算無誤后結清余款甲方開出全額增值稅發票給乙方,一船一結算,以此類推。
7.3 結算數量以噸為單位,保留至個位數。以質計價時,發熱量以kcal/kg計價,保留至個位數。結算單價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7.4 港口建設費由甲方承擔,裝船前港口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8.1因乙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及船舶適航性抵港裝船,造成合同不能執行,或者甲方辦理下水單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超過付款期限兩個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規定付款的,均視為乙方違約賠償給甲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提供有效船務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甲方不能辦理好下水手續,或者乙方船到甲方指定港口沒有按時裝船,均視為甲方違約賠償給乙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9.1 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封鎖、騷亂、沉船、 鐵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災、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雙方毋須 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9.2 發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并有義務盡量將 損失降到最低。
9.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 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30 天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簽約地所轄法院提起訴訟。 同的其他條款。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2.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解決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制作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視為成立。
12.2 一旦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煤炭經營合伙協議篇四
購方: (以下簡稱甲方)
銷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現就甲乙雙方購銷煤炭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煤炭品種: 粉 煤。
二、煤炭數量: 10000 噸。
三、計量方式:以 乙 方過衡數為準,乙方允許甲方在扣除 %的雜質后為結算數量。
五、煤炭價格:
5.1 一般納稅人含稅價 195 元/噸,合計 1950000 元人民幣。
5.2 一票結算到站價 元/噸(含增值稅);合計 元人民幣。二票結算到站價 元/噸(含增值稅 元/噸、運輸稅 元/噸)。合計 元人民幣。
5.3 質價掛鉤辦法:如所購煤炭發熱量低于 大卡/千克,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除煤款 元/噸,低位發熱量低于 大卡/千克的煤,拒不接受。
六、付款及結算方式:
6.1甲方預付乙方煤款,每月月底甲乙雙方兌票核實噸位后,乙方向甲方開據增值稅票及收款收據結算。
6.2結算或付款日期為每月二十日(如遇節假日結算或付款日期順延)。
七、驗收方式:
7.1 質量的確定:甲方對購進乙方的煤炭每月不低于3次的取樣化驗,如加權平均值不
符合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按合同相關規定付款。乙方如對甲方化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甲方化驗通知單一周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樣品以化驗副樣為準。復檢結果如在誤差之內以原結果為準,否則以副樣為準,復檢費用由乙方承擔。
7.2如乙方的高溫煤、著火煤、矸石大等雜質煤進場,甲方按廢煤處理,并及時以書面或電傳的方式通知乙方到現場驗貨,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到場驗貨,乙方在24小時內未到場的,甲方按驗收結果處理。
八、提貨方式及運雜費結算:
甲方自行組織汽車運輸,運輸途中所遇風險及運雜費由甲方承擔。
九、不可抗力:
9.1甲乙雙方一旦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的事件發生后,應在24小時內將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通知對方,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有關方可免除其責任。
9.2 本合同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法》第171條所稱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其它:
10.1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0.2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礦供煤,若甲方發現乙方串礦供煤則每發現一次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10.3 乙方應做到均衡供應,保質保量完成合同規定的執行計劃。
10.4 提煤單內容必須依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及內容填寫清晰、準確、齊全,且加蓋煤礦銷售專用章,否則不予開結算票。
10.3煤炭價格隨行就市,如有變動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若因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引發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向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生效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合同專用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08月08日起至20xx年10月09日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月日:
煤炭經營合伙協議篇五
需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xxx合同法》、《xxx產品質量法》以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現就 草炭土 供貨并安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供貨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技術要求以及單價、數量、金額等
1、詳細供貨清單見附件一,數量由乙方根據甲方要求面積合理配貨;
2、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數量為暫定數量。
3、甲方在本合同實施期間有權調整供貨產品的`范圍;
4、超出本合同供貨清單(附件一)范圍外的供貨,雙方必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否則甲方不予結算付款。
第二條:材料包裝、交貨、施工期限、地點及方式
1、、交貨并完工期限:合同簽訂日期后根據甲方現場需要供貨。
2、詳細的各種材料到貨時間以甲方__________× 項目部的進貨計劃單為準,乙方應嚴格按照要求分批組織材料進場;在每批次送貨前,乙方必須提前與甲方的專業工程師確認所送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及到場時間。
4、關于本條款的其它補充約定: 。
第三條:雙方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煤炭經營合伙協議篇六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為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礎上就煤炭購銷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1.2煤炭品種質量明細表
二、煤質調價
2.1 以表1品種的“發熱量”為基準,實際交貨熱值每增減1 kcal/kg,價格增減(品種合同價格/基準發熱量)元/噸,同比例獎罰。若實際交貨值低于基準值200 kcal/kg以上,則超過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雙扣或拒收(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2 以表2品種的“硫分”范圍為基準,實際交貨硫分符合規定范圍,價格不作調整,實際交貨“硫分”大于0.8%時,每超過0.1每噸扣2元,實際交貨“硫分”大于1.0%時乙方有權拒收或雙方價格另議。
2.3 除2.1和2.2條款明確的煤質調價指標,其它指標均不作為調價的依據。如發生超出2.1和2.2條款所述煤質范圍的偏差,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三、合同價格:
3.1 一票含稅平倉價495元/噸(全額一票增值稅),做為本合同煤炭結算基準價。
四、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 交貨地點:京唐港或塘沽港。
4.2 交貨方式: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4.3 貨物所有權自甲方收到乙方貨款時發生轉移,收貨單位以需方提供為準。
五、數量、質量的確認
5.1 數量確認:以裝貨港港口過磅單數量為準。
5.2 質量驗收:
5.2.1 由甲、乙雙方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sgs)或華夏力鴻檢驗機構進行船采檢驗為準,并以船采 檢驗報告為準、并以此作為結算依據。
5.2.2 甲、乙雙方有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sgs)檢驗機構單位采、制、化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5.2.3 甲方應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質量檢驗結果傳至乙方。甲、乙雙方如對數量、質量檢驗結果存有異議。可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共同委托雙方認可的權威檢驗機構(sgs)進行復檢,并以此作為最終結算依據,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復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檢驗機構收費標準承擔。若偏差相同,則復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偏差70大卡以內還遵守原檢驗結果。
六、運輸調度
6.1 海運承運單位由乙方指定。乙方應在裝船前7日內向甲方提供船期計劃,并在受載煤船到達裝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動態預報。
七、結算及付款
7.1 乙方以傳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務合同并加蓋公章確認后,本合同生效。
7.2合同簽訂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辦理下水單,乙方見下水單付80%貨款,待第三方化驗報告和水尺單出來后,甲乙雙方核算無誤后結清余款甲方開出全額增值稅發票給乙方,一船一結算,以此類推。
7.3 結算數量以噸為單位,保留至個位數。以質計價時,發熱量以kcal/kg計價,保留至個位數。結算單價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7.4 港口建設費由甲方承擔,裝船前港口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8.1因乙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及船舶適航性抵港裝船,造成合同不能執行,或者甲方辦理下水單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付款,超過付款期限兩個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規定付款的,均視為乙方違約賠償給甲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提供有效船務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甲方不能辦理好下水手續,或者乙方船到甲方指定港口沒有按時裝船,均視為甲方違約賠償給乙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不可抗力
9.1 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封鎖、騷亂、沉船、 鐵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災、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雙方毋須 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9.2 發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并有義務盡量將 損失降到最低。
9.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 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十、爭議解決
10.1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執,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若30 天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簽約地所轄法院提起訴訟。 同的其他條款。
十一、合同生效、有效期
11.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月10日止。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12.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解決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制作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視為成立。
12.2 一旦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經營合伙協議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依法加盟的丙方的商鋪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位于________區 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號的加盟分店轉讓給乙方繼續使用,加盟分號為 :___________;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加盟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在甲方加盟期滿后,丙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加盟合同,同時廢止本合同。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加盟合同,加盟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加盟費為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將加盟費(大寫:)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給甲方,同時甲方給予乙方開具收據并交付商鋪鑰匙(甲方與乙方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三、甲和丙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接手前即本合同簽訂之日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其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五、若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作為違約金,逾期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作為違約金。
六、丙方不得在與甲方簽訂的原加盟合同之外以任何理由作出增加乙方義務限定乙方權利的行為和決定,同時乙方也應當同意并履行甲方與丙方所簽訂的加盟合同中的相關義務。
七、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甲方與丙方應當將其雙方所簽訂的加盟合同(或復印件)一份交付乙方保存。
八、本合同未約定之事宜,可以參照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加盟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加盟店總商(丙方)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