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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篇一
受贈人:______________
贈與人將其土地使用權贈與受贈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贈與土地位于永城市歐亞路西路南側,面積為73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永國用(土籍)第0700-2號)。
第二條、贈與人將該宗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受贈人個人,歸受贈人個人所有。
第三條、贈與人與受贈人于 年 月 日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贈與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屬物所有權隨之一并轉移。
第四條、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第五條、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簽名):
受贈人(簽名):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篇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__。
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后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后根據國家〔或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歷。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____份。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篇三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總 則:
甲方愿意將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經營,乙方自愿承包經營上述土地經營開發。
甲乙雙方均承諾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承諾業已將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告知各自家人或共有權人。本協議簽署后,雙方均應及時履行協議的各自義務,不得以己方內部管理規定等原因為由對抗本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原則,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發包的土地位于 荒山開荒地。
第二條 土地面積為 畝,其中不含荒坡、溝、路、渠、地埂、內外平臺、壩塘等附屬設施。土地具體坐落以雙方認可的四至草圖定界,并于實地以界樁、界標標明。
第三條 甲方承諾擁有該土地排他的使用權,擁有 證書,編號為 ,使用期限為 (見附件 )。如他方主張該土地的使用權或對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權提出異議影響本協議履行的,甲方應及時排除障礙。
第四條 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前未將本協議所指的土地發包給他方經營,未于發包土地上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后不再將發包土地承包給他方經營,不對發包土地設臵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如甲方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
第六條 乙方有權在承包土地上進行蔬菜、水果等普通農業生產經營,但不得用于種植速生桉樹、飛機草、養殖牛蛙等有礙生態環境等非常規農業生產經營;不得在承包地范圍內種植法律禁止種植的植物。否則視為違約,法律責任自負,且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乙方改變土地用途時應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第七條 乙方有權在承包地范圍內修建水池、溝渠、道路,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且承包期結束后不得毀壞、拆除,所有權無償歸甲方。
第八條 乙方可以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圍內建造臨時建筑物,但必須書面如實告知甲方建筑的規模、地點等基本情況,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建設。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乙方不得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租給他方使用。否則視為違約,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甲方自收到協議全部承包金之日起,一周內向乙方交付上述土地。甲方未按協議規定時間交付土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交付具體土地時,雙方應簽署標明具體土地方位、座落、四至、面積的書面文件,并應于具體土地上實地豎立界樁界標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承包起算期以雙方簽署本協議日期為準。承包期以此計算為 年(大寫: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畝承包 年。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對具體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積等提出異議的,雙方應積極配合,以實地丈量勘測為準。
第十四條 乙方在承包期屆滿之后欲繼續承包上述土地的,必須在承包期屆滿之前6個月向甲方提出,并重新簽署承包協議,支付承包金。否則,超過承包期1天至1個月的,乙方向甲方給付原來約定的平均半年的承包金;超過承包期1個月至6個月的,乙方向甲方給付原來約定的平均1年的承包金。不給超期承包金,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十五條 甲方應協助辦理當地政府向承包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支付給甲方承包金標準為每年每畝 元(大寫: /畝),共 畝 年,承包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承包期內,如物價指數、通貨膨脹率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土地承包金標準不變。
第十七條 承包地周圍的荒坡、蓄水壩塘等承包費另行議定。
第十八條 承包金的支付形式為銀行現金支付,支付方式為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付清前 年的承包金。剩余的承包金,乙方須在自承包期開始 年之內全部付清。承包年度以土地承包之日起往后12個月計算。
第十九條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絕給付承包金。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即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乙方拖欠或者拒絕給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土地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條 甲方尊重乙方以種植、養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協議約定的農業目的而使用本協議所指土地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本協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所指承包權范圍不僅包括所涉土地,還包括所涉土地上一定的空間。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所涉的承包權,雙方應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確認乙方的承包權。如辦理登記手續有困難的,雙方應將本協議辦理公證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乙方不得將承包土地設臵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如乙方因上述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且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不可以將所承包的土地作為出資,與他方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開發。否則視為違約,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五條 承包期屆滿之前,甲方不得將本協議所指土地另行發包給他人。承包期屆滿之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二十六條 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農作物、漁產品、畜牧產品、禽類產品、牧草、藥材以及其他農產品和加工產品,無論是成熟未成熟、無論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擁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同時,乙方生產經營所產生的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拖欠、偷逃或者拒付應交稅費,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若乙方用承包地種植經濟林木,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手續,積極配合乙方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登記,獲取有關權屬證書,確認乙方的林木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建筑物、生產設備等財產,除了道路、水池、水窖、溝渠抽水站及抽水設施以外,乙方有權拆除。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農作物為未成熟或未到收獲期的,乙方有權要求承包期延長至農作物成熟收獲之時。超過承包期限時間的承包金,按已經承包年度每天平均承包金計付。
第三十條 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其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申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收取承包費的權利;
(二)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甲方應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五)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因盜、毀、搶等不法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甲方有義務為乙方爭取國家給予當地的各項優惠政策;
(八)如發生阻礙、危害乙方承包經營事項時,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采取措施;
(九)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水利、電力等設施便利給以方使用,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臵產品;
(二)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承包期內的補償;
(三)乙方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四)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五)乙方的承包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
(六)乙方有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土地承包的義務;
(七)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錄用當地農民參加乙方的工作;
(八)乙方有權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自行砍伐所植林木,并可在承包期內進行輪作;
(十)乙方對其林木、農作物或其他經營活動進行封閉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三十三條 本承包協議簽署后,雙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第三十四條 甲乙兩方任何一方發生分立、合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或發生重大訴訟,或發生重大財務危機,可能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三十五條 甲乙兩方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誤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經營或者變更、解除本承包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于地震、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全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關證明材料,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的履行問題。
第三十七條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因環境保護、國 防 建 設、公用事業等目的征用本協議承包土地,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國家給予的補償費用應優先彌補乙方的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就有關損失充分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應由雙方平均分擔損失。上述損失僅包括直接投入產生的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及預期收益。
第四十條 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為全部土地承包金的 %。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簽署后,甲乙兩方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第四十二條 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無論哪一方更換聯系電話號碼或住址,都應當即時告知對方,以便及時取得聯系。
甲乙兩方任何一方在三個月內無法取得聯系、不知所蹤,即視為違約。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索要違約金;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索取違約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計,不得解釋為限制協議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協議,上述書面口頭協議不再發生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簽署后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交接記錄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上述補充協議等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發生沖突或抵觸,其對本協議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化,具體化的,以其為準。補充協議等文件之間發生沖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優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四十六條 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發生沖突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進行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部分無效或不被法律認可,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 因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續展、變更、解釋、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仍無法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權提請仲裁解決。仲裁機構為元謀縣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為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 發生爭議后,任何一方暫不提請仲裁,不意味著放棄仲裁權,也不意味著將來不提請仲裁。
第五十條 本協議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協議簽字后即刻生效,雙方完全履行完各自義務后自動失效。
第五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本協議共伍頁,壹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附件:甲乙雙方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篇四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總 則
甲方愿意將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經營,乙方自愿承包經營上述土地經營開發。甲乙雙方均承諾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行為能力,承諾業已將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告知各自家人或共有權人。本協議簽署后,雙方均應及時履行協議的各自義務,不得以己方內部管理規定等原因為由對抗本協議的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原則,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土地
第一條 甲方發包的土地位于 荒山開荒地。
第二條 土地面積為畝,其中不含荒坡、溝、路、渠、地埂、內外平臺、壩塘等附屬設施。土地具體坐落以雙方認可的四至草圖定界,并于實地以界樁、界標標明。
第三條 甲方承諾擁有該土地排他的使用權,擁有 證書,編號為 ,使用期限為 (見附件)。如他方主張該土地的使用權或對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權提出異議影響本協議履行的,甲方應及時排除障礙。
第四條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前未將本協議所指的土地發包給他方經營,未于發包土地上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甲方承諾本協議簽署后不再將發包土地承包給他方經營,不對發包土地設臵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如甲方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
第二章 土地用途
第六條乙方有權在承包土地上進行蔬菜、水果等普通農業生產經營,但不得用于種植速生桉樹、飛機草、養殖牛蛙等有礙生態環境等非常規農業生產經營;不得在承包地范圍內種植法律禁止種植的植物。否則視為違約,法律責任自負,且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乙方改變土地用途時應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第七條 乙方有權在承包地范圍內修建水池、溝渠、道路,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且承包期結束后不得毀壞、拆除,所有權無償歸甲方。
第八條乙方可以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圍內建造臨時建筑物,但必須書面如實告知甲方建筑的規模、地點等基本情況,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建設。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乙方不得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租給他方使用。否則視為違約,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三章 土地的交付及承包期限
第十條 甲方自收到協議全部承包金之日起,一周內向乙方交付上述土地。甲方未按協議規定時間交付土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交付具體土地時,雙方應簽署標明具體土地方位、座落、四至、面積的書面文件,并應于具體土地上實地豎立界樁界標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承包起算期以雙方簽署本協議日期為準。承包期以此計算為 年(大寫: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畝承包 年。 第十三條甲乙任何一方對具體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積等提出異議的,雙方應積極配合,以實地丈量勘測為準。
第十四條乙方在承包期屆滿之后欲繼續承包上述土地的,必須在承包期屆滿之前6個月向甲方提出,并重新簽署承包協議,支付承包金。否則,超過承包期1天至1個月的,乙方向甲方給付原來約定的平均半年的承包金;超過承包期1個月至6個月的,乙方向甲方給付原來約定的平均1年的承包金。不給超期承包金,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十五條甲方應協助辦理當地政府向承包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條 乙方支付給甲方承包金標準為每年每畝 元(大寫: /畝),共 畝 年,承包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元)。承包期內,如物價指數、通貨膨脹率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土地承包金標準不變。
第十七條 承包地周圍的荒坡、蓄水壩塘等承包費另行議定。
第十八條 承包金的支付形式為銀行現金支付,支付方式為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付清前 年的承包金。剩余的承包金,乙方須在自承包期開始年之內全部付清。承包年度以土地承包之日起往后12個月計算。
第十九條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絕給付承包金。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即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乙方拖欠或者拒絕給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土地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五章 承包權
第二十條甲方尊重乙方以種植、養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協議約定的農業目的而使用本協議所指土地的權利,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依本協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所指承包權范圍不僅包括所涉土地,還包括所涉土地上一定的空間。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所涉的承包權,雙方應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確認乙方的承包權。如辦理登記手續有困難的,雙方應將本協議辦理公證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乙方不得將承包土地設臵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物權及其他物權障礙。如乙方因上述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且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四條乙方不可以將所承包的土地作為出資,與他方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開發。否則視為違約,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五條 承包期屆滿之前,甲方不得將本協議所指土地另行發包給他人。承包期屆滿之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六章 成果權
第二十六條乙方在承包土地經營中所產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農作物、漁產品、畜牧產品、禽類產品、牧草、藥材以及其他農產品和加工產品,無論是成熟未成熟、無論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擁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同時,乙方生產經營所產生的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拖欠、偷逃或者拒付應交稅費,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若乙方用承包地種植經濟林木,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手續,積極配合乙方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登記,獲取有關權屬證書,確認乙方的林木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建筑物、生產設備等財產,除了道路、水池、水窖、溝渠抽水站及抽水設施以外,乙方有權拆除。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滿,承包土地上附著的農作物為未成熟或未到收獲期的,乙方有權要求承包期延長至農作物成熟收獲之時。超過承包期限時間的承包金,按已經承包年度每天平均承包金計付。
第三十條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商標、專利、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其所有權由乙方所有。乙方擁有排他的申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七章 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收取承包費的權利;
(二)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協議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甲方應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六)因盜、毀、搶等不法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甲方有義務為乙方爭取國家給予當地的各項優惠政策;
(八)如發生阻礙、危害乙方承包經營事項時,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采取措施;
(九)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水利、電力等設施便利給以方使用,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臵產品;
(二)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承包期內的補償;
(三)乙方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四)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五)乙方的承包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法律法規;
(六)乙方有根據本協議及時支付土地承包的義務;
(七)同等條件下乙方應優先錄用當地農民參加乙方的工作;
(十)乙方對其林木、農作物或其他經營活動進行封閉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三十三條本承包協議簽署后,雙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也不得因雙方的分立、合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第三十四條 甲乙兩方任何一方發生分立、合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更,或發生重大訴訟,或發生重大財務危機,可能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三十五條 甲乙兩方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誤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經營或者變更、解除本承包協議。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條由于地震、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全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關證明材料,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的履行問題。
第三十七條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因環境保護、國防建設、公用事業等目的征用本協議承包土地,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國家給予的補償費用應優先彌補乙方的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應就有關損失充分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應由雙方平均分擔損失。上述損失僅包括直接投入產生的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及預期收益。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為全部土地承包金的 %。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簽署后,甲乙兩方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第四十二條 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無論哪一方更換聯系電話號碼或住址,都應當即時告知對方,以便及時取得聯系。
甲乙兩方任何一方在三個月內無法取得聯系、不知所蹤,即視為違約。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索要違約金;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索取違約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計,不得解釋為限制協議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協議,上述書面口頭協議不再發生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簽署后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交接記錄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上述補充協議等文件不得與本協議的基本原則發生沖突或抵觸,其對本協議有關內容進行明確化,具體化的,以其為準。補充協議等文件之間發生沖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優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四十六條 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發生沖突的,應根據本協議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誠實善意進行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部分無效或不被法律認可,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因本協議的簽署、履行、續展、變更、解釋、終止、解除等發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仍無法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權提請仲裁解決。仲裁機構為元謀縣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為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 發生爭議后,任何一方暫不提請仲裁,不意味著放棄仲裁權,也不意味著將來不提請仲裁。
第五十條 本協議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協議簽字后即刻生效,雙方完全履行完各自義務后自動失效。
第五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本協議共伍頁,壹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附件:甲乙雙方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篇五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建房需要,甲方二人自愿將位于小石橋小學門前約120㎡承包田的使用權贈與給乙方作為宅基地使用,現經楊貴華、令狐鵬在場特立以下協議:
一、男方自愿將位于小石橋門前約120㎡承包田的土地使用權贈與給乙方作宅基地使用。
二、四至界線為:以小石橋小學正對門為前方,前抵興仁至潘家莊公路,后抵方厚才家承包地,左抵甲方家界線,右抵團堡公路通道。
三、本贈與在該土地承包期內永久性贈與,甲方不得反悔,且經甲方之子王玉成、王玉林、王玉華簽字同意。
四、贈與后,該土地使用權歸乙方管理,甲方不得干涉。
五、贈與范圍的四至界抵使用權屬爭議,由甲方負責解釋證明。
六、本贈與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后互不干涉糾纏。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篇六
甲方: (貸款人)
乙方: (借款人)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價款利率為月 %,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當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結。
二、乙方同意用 的土地使用權做該筆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使用權人為: .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登記費用由方承擔。
三、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如有政府征用等情況,甲方有權對補償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價款。
四、出現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約歸還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乙方擔保抵押財產:甲方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還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前,該抵押具有不可撤銷性。乙方自愿放棄抗辯權、訴訟權、仲裁權,自愿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強制執行,這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承諾。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無權變賣、轉移、轉贈、轉賣、抵押資產。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內,乙方抵押財產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八、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原狀,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九、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甲方賠償,并賠償甲方主合同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乙方不得無故拖延。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
十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主管部門備案 份。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時間:
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篇七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 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 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 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 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