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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新實施細則(大全10篇)

時間:2023-09-10 02:05:52 作者:雁落霞

計劃是人們在面對各種挑戰和任務時,為了更好地組織和管理自己的時間、資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種指導性工具。通過制定計劃,我們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們的目標,提高工作效率,使我們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義。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作計劃書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一

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很大的社會問題:如人口老齡化,男女比例失調等等。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帶來了人口老齡化問題。年齡超過60歲的人口為十分之一,2030年將為四分之一,而到2050年,每三個中國人中就有一個超過60歲!專家認為,即使中國的經濟仍能保持增長勢頭,到那時也難以養活這么多老年人。就是說,中國人老得比富得快。另外中國8%的少數民族不受計劃生育政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中國人并不認為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獲得了預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調也是計劃生育政策造成的大問題。北京人口發展研究中心的劉宏源指出,由于中國人傳統上喜歡男孩兒,許多孕婦將女胎流產。男女嬰的比例是120:100。以后,男性公民將多出五到六千萬。這將給社會造成很大的隱患。

執行過程中的錯誤政策

少數民族增長快于漢族,從1953年占全國人口6.1%,到1990的8.04%,的8.41%,的9.44%。

20全國抽樣普查中,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族人口增加2355萬人,增長了2.03%;少數民族增加了1690萬人,增長了15.88%。少數民族增長速度為7倍以上。由于漢族人口占中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也是受計劃生育政策影響最大的。因此,有人認為這有背于《憲法》中各民族平等的原則,并擔心中國的民族人口比例的變更,會導致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內部出現不穩定的因素。

以罰代規

調查:農歷2月,他的第一個孩子出世,女孩;農歷2月,第二個孩子又出生了,還是閨女。二閨女甫一懷上,村支書就找上門,媳婦兩次沒上站被村支書罰了元,生下來后再罰了3000元。錢是都交出去了,可是他沒有得到二胎準生證,也沒有任何收據、票據,沒有二胎結論證。當他問村支書要結論證時,村支書拋下一句話:“要結論證的話就不能再生了。”超生罰款成為“放水養魚”,以上是年記者采訪數據,幾年過去了,人們對超生罰款抱著周瑜打黃蓋的想法,習慣了既定事實。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二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九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第十四條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采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三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五)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1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滿24周歲,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且已年滿4周歲的。

第十二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再婚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2個或2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存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1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三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八條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在育齡人員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并加強計劃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醫療、婦幼保健單位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起3日內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生育1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2個或2個以上子女的育齡人員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技術服務。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公民與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公民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2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單位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是城市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四)是農民的,由鄉鎮、村依照有關規定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

第二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給予以下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其間,是國家公務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照發。農民接受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按照《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計劃內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不視為計劃外生育,也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計劃外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按1個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對非農業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鎮)的流動人口是指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居住在農村的農業人口是指本鄉鎮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四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五)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1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滿24周歲,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且已年滿4周歲的。

第十二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再婚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2個或2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存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1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三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八條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在育齡人員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并加強計劃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醫療、婦幼保健單位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起3日內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生育1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2個或2個以上子女的育齡人員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技術服務。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公民與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公民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2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單位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是城市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四)是農民的,由鄉鎮、村依照有關規定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

第二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給予以下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其間,是國家公務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照發。農民接受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按照《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計劃內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不視為計劃外生育,也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計劃外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按1個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對非農業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鎮)的流動人口是指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居住在農村的農業人口是指本鄉鎮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五

實行計劃生育有兩方面的途徑:一是未婚青年實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婦采用科學的方法做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下文是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 生 育 節 制

第六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 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 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 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布人口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 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 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 各級醫療、衛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并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 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后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采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 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 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并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 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后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20xx年11月1日起,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種情況,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1.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現家庭無子女的;

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六

第一條為了保持各級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下統稱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是指對具體的信訪事項負有直接管轄權或直接處理責任的機關。

第三條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是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方式,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切實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對人民群眾的困難和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解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處理信訪問題應當實事求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訪工作,研究解決信訪問題。

第二章信訪人

第七條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控告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檢舉、揭發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行為;

(五)依照規定程序對反映的信訪事項了解處理情況,要求解決和答復。

第九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社會秩序、信訪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私財物;

(四)接受和服從國家機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作出的答復和處理。

第十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反映信訪事項,應當先向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反映信訪事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的接待來訪的專門機構和場所反映。

第十一條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二條信訪活動中禁止下列違法行為: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交通;

(四)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和嬰幼兒舍棄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單位。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保證信訪工作機構必要的辦公設施、業務經費、交通、通訊工具等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機關具體負責受理、辦理信訪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來信,接待來訪;

(二)承辦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并按時上報處理結果;

(四)調查處理重大信訪案件,調閱有關材料;

(六)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有關咨詢服務;

(七)綜合、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反映群眾的意見、建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檢查、指導下級機關的信訪工作;

(九)對信訪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責任人,有權提出處理建議;

(十)其他信訪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

第十六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加強信訪工作隊伍建設,培訓信訪工作人員;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辦理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信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時,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受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六)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二)對本級或下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檢舉與控告;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在有關問題處理方面的申訴、意見;

(五)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屬于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或下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告訴、上訴和申訴;

(四)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對本級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對依法應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檢舉;

(七)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二條信訪事項按照下列規定受理:

(一)采用走訪形式反映的信訪事項由直接責任歸屬機關受理,上一級國家機關也可以受理。

(二)對越過直接責任歸屬機關或上一級國家機關的來訪,接待機關應當向來訪人指明受理機關或指定受理機關;上級國家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對屬于其他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內移送直接責任歸屬機關,并告知信訪人。

(四)對涉及幾個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協商受理,受理主體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五)對直接責任歸屬機關已經合并、撤銷的,信訪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精神病人有實際問題要求解決,應由其監護人或親屬代為反映。

信訪工作機構發現來訪人員中有精神病人的,應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

對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五條信訪人不遵守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有第十二條(一)、(二)、(三)項行為之一,影響接待工作,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監護人將其帶回。

在接待場所攜帶的違禁品,由公安機關或者信訪工作機構依法予以收繳。

被舍棄人員由信訪工作機構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帶回。

第五章辦理

第二十六條上級國家機關可以向下級國家機關交辦、轉辦信訪事項,本級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向本級其他有關國家機關交辦、轉辦信訪事項。

交辦、轉辦和承辦的信訪事項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需要其他有關機關承辦的,接受信訪的機關應當在接收之日起五日內向直接責任歸屬機關轉辦或者交辦,同時將轉辦、交辦情況告知信訪人。

(二)直接責任歸屬機關受理和接受轉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畢;情況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對于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內或交辦機關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逾期不能辦理完畢,應當向交辦機關報告原因,申請延期。辦理結果應當報告交辦機關。

(四)交辦機關對交辦信訪事項的查處報告必須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或者退回重新辦理,必要時,可以調卷審查,督促辦理或者直接辦理。

(五)對轉辦、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接受機關應當在收到轉辦、交辦件之日起五日內退回轉辦、交辦機關,并說明理由。

對信訪事項的辦理結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信訪人出具處理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應當持原處理意見書。

(一)信訪人申請復查,可在收到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承辦機關或者向原承辦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查機關應當在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意見書。

(二)上級機關發現原承辦機關處理不當的信訪事項,有權直接復查或者指定有關機關復查,指定復查機關應按規定時間報告復查結果。

(三)上級機關對信訪案件復查后確認原處理結果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出具復查處理意見書并向信訪人說明。信訪人對復查結果仍不服,又提不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原處理機關及上級機關不再處理,但應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機關和人員。

第二十九條辦理信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由主管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或者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的;

(二)應當報告查處結果而不按期報告,又不說明情況的;

(三)對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頂著、拖著不辦或弄虛作假、謊報處理情況的;

(四)對上級國家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來信來訪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漏登漏報重要信訪情況的;

(二)對信訪事項拖延或者貽誤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信訪秘密的;

(五)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材料的;

(六)對信訪人進行毆打、威脅、刁難、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八)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由于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群眾上訪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信訪工作機構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未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導致上訪的,應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二)以上訪為名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治安的;

(三)歪曲、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理取鬧、屢教不改的;

(五)煽動組織他人無理上訪的;

(六)脅迫他人上訪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省各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七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節制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周歲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布人口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各級醫療、衛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并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后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采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并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后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八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干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并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九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癥夫妻,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后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并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準。

第十四條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采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施行節育技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獎勵

第二十二條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后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后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保證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二)喪偶或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按本款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城鎮分配住房、或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有條件的單位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二)喪偶或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后無工作,或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三十條婚后無子女包括下列對象: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過孩子,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從再婚之日起,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證》由單位收回,交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時停止獨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含原獨生子女保健費,以下同)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夫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五)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四至六倍處以罰款。

對無計劃生育夫妻的罰款從懷孕之月起計罰。對經教育終止妊娠者,所收罰款如數退回。在懷孕期間曠工或事假超過一月以上的,其曠工或事假期間的收入,參照懷孕前一年平均月經濟收入推算。罰款繳納期不超過六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罰款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繳納額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征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對無計劃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鄉(鎮)勞動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城鎮無業人員,其罰款額的確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區或鎮的職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干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作為無計劃生育,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并對男女雙方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處每人五百元罰款;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每提前一年處每人一千元罰款,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二條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在四年以下的,按無計劃生育給予處罰,每提前一年罰款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其中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不力的,按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或金山石化地區的,由所在地的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過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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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九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組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其他組織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有關部門及其他組織制定和實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須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夫妻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五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依法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六條結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結婚后要求生育的,屬于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不適用《條例》有關再婚夫妻生育的規定。

第七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只有一個女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家庭確有困難,可以依法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第八條海拔在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戶,屬《條例》規定的深山村。深山村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個子女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間隔時間應有4年以上,但28周歲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女方無子女,結婚后根據《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時安排免費診治。

第十一條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獎勵和優待的,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在單位或組織應給予表彰、獎勵和優待。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十二條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公民憑證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喪偶或離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規定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子女的,終止其享受的有關優待和獎勵,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經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其他計劃生育獎勵。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依照《條例》規定免費享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農村居民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城鎮居民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其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給予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上述兩種以上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同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五條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前男方和女方親生、收養、送他人收養、托人撫養或離婚時確定隨對方的子女累計數確定社會撫養費計征標準。

第十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按照所在鄉鎮農民年人均純收入計算。

第十七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制定。

第十八條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農村居民,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生育三個子女限制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

第十九條按照《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減免社會撫養費、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9月1日起施行。12月4日省政府發布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篇十

最少187天!沒錯,即將修訂的《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并對合法、合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長生育假獎勵。5月25日,河南省政府《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下稱決定)提交河南省十二屆人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要二孩不用批要三孩需符合條件

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陳紅瑜介紹說,本次《條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辦和衛生計生委共同完成的。由于只是對《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術規范中的修改決定形式,修改重點章節和關鍵條文,對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適合在配套政策中解決的問題,暫不修改。《決定》共十一條,主要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了銜接規定,刪除了不符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結合河南實際規定了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保障措施等。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根據以上規定,《決定》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同時對再生育審批的程序、權限和相關要求作了規定。

如果《決定》獲通過,現行《條例》第十五條將會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那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要三孩。

產假假期再增三個月最少要休187天

對于上班族來說,要二孩最擔心的還是假期問題。不過想要二孩的基本上不用擔心這個問題了。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該條規定,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指導意見,《決定》第五條對《條例》有關晚婚假、晚育假的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根據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需要,《決定》第八條對《條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作出了修改。

同時,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還建議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借鑒黑龍江省的做法,規定“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七天”,將《決定(草案)》第五項修改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七天。

修改的意見一旦通過,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再增加三個月的假期,按照假期跨全年中一個月最短的28天算,產假最少也有187天。

獨生子女家庭又合法生二孩獨生個子女待遇終止

這涉及到兩孩政策實施前后的相關政策銜接問題,按照國家衛計委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法規的完整性,根據信賴保護和公平正義原則,借鑒兄弟省(市、區)的立法經驗,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建議將原《條例》第二十條、第四十六條有關規定合并后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國家衛計委:增加獨生子女護理假是值得肯定的政策探索和實踐

據統計,截至12月,我省六十周歲以上獨生子女父母將近65萬人。為進一步加強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扶助,河南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重點對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護理假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并征求了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意見,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決定》又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國家衛生計生委認為增加獨生子女護理假是一項值得肯定的政策探索和實踐。河南是人口大省,河南人口政策的一舉一動都引全國關注,增加獨生子女護理假在全國并不多見,河南的這項舉措有望成為全國的樣板。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的決策部署,月27日,全國人大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了修改,全面兩孩政策已在全國同步實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依法生育的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需要由地方性法規規定。目前我省現行的還是制定的,與國家現行的法律部分內容相抵觸。因此,我省亟需對《條例》進行修改。

《條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辦和衛生計生委共同完成的。由于只是對《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術規范中的修改決定形式,修改重點章節和關鍵條文,與上位法相銜接,刪除不符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結合河南實際,修改、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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