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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安置房政策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據《^v^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再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為乙方代建房屋位于高樓街南原煤建公司、公路邊、從東向西第 幢帶后院。該代建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整。甲方乙方房位確定后不準退房和換房,否則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貳萬元違約金。
第二條 乙方按下列付款方式進行付款:
簽訂本合同時付房款,共計交付 萬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幣) 萬元,甲方交土地證、房產證給乙方時付清全部房款。
第三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貳萬元違約金。
第四條 甲方應當與 年 月 日前,將經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甲方不能按時交房,甲方向乙方支付貳萬元違約金。
第五條 甲方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擔保修責任一年,在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甲方履行免費保修義務。
第六條 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若違反此規定;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
第七條 甲方負責門口規劃的道路及排污管道的建設,并負責供水及供電到戶。室內各種管線鋪設、裝飾及器具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補充條款:
乙方土地證、房產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好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靈璧縣人民法院判定。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安置房政策篇二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v^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秉承平等、自愿原則,甲方為考慮其房屋出租的效率性、連續性,特委托乙方管理出租其房屋事宜,達成以下合意,共同遵守并履行。
甲方將己方所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賃事宜全權委托給乙方代為辦理。
甲方委托乙方委托權限為:全權委托,甲方須另出具授權委托書書面憑證(附件一)具體權限如下:
1、房屋出租事宜(包含房屋的推薦、帶看、簽訂租賃合同事宜);
2、代收租金;
3、管理房屋修繕事宜(修繕費用由甲方承擔(以實際票據為準));
4、有關房屋室內設施的保管措施;
5、其他事項。
1、甲方委托房屋單月租金為人民幣壹仟元整,總計租金人民幣叁萬陸仟元整;
3、委托房屋租賃保證金為兩個月租金,支付時間:與首次租金同時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退還條件及時間:合同期限屆滿,房屋水、電、物業費用等結清,室內設施無嚴重損壞情形。
4、委托房屋出租期限為3年,總計36個月;
5、本委托為有償委托,以本合同第五條1款作為依據。
本委托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總計____月。
1、房屋在租賃管理過程中,如果乙方出租價格高于甲方委托價格,其中的差額利益歸乙方以作為委托報酬。
2、在合同約定的委托期限內,如房屋空置(即房屋沒有被承租的情形)給甲方帶來的租金損失,由乙方承擔。
1、甲方權利義務
甲方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并有權定期質詢乙方房屋租賃管理事宜。
甲方應保證其提供房屋權屬原件與身份證明真實、合法、有效,并留存復印件各一份(附件二)進行備檔,保證不得有妨礙房屋出租的權屬糾紛,因此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將房屋鑰匙交付乙方保管。
甲方若在本委托期限內對房屋進行出售、抵押等其他行為的,應依法提前通知乙方。
2、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有權讓甲方提供權屬原件配合房屋租賃事宜。
乙方應妥善管理租賃房屋以及相關室內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房屋主體結構,房屋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甲方違反合同約定妨礙乙方正常管理出租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約定的單月租金的兩倍作為補償乙方的在管理租賃事宜中產生的必要支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并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違背誠實信用,有隱瞞重要事實和陳述虛假的行為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單月租金的兩倍作為賠償給甲方。
1、委托期限屆滿;
2、一方或雙方解除合同的;
3、房屋無法實現租賃目的的;
4、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目的履行不能的,當事人可免責。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協商解決,無法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產權人及共有人簽字):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
農村安置房政策篇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1、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
2、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
3、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農村安置房政策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原云嶺預制廠土地及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該地塊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含預制廠房屋__________ 間,變電器__________ 臺,水泥預制場__________ 平方米。
二、轉讓方式
總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乙方同意甲方按以下 時間和金額支付轉讓款。
三、其他事項
1、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4、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安置房政策篇五
根據《^v^民法通則》關于“個人合伙”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v^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簽訂《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并簽訂本協議,純屬個人自愿。
第二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遵守本協議及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三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擁有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權利,承擔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應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自己已經完全了解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況,保證會時時關注全國各地個人合作建房的進展,確信自己已經了解個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種風險(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等)。
第五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對本協議的法律依據——附件一:《^v^民法通則》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v^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義。
第六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已經知悉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組成,并了解他們簽訂的《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性質和內容。
第七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由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成員全體或者由發起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作為本《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所指向的合伙事務執行人。
第二章 個人合作建房
第八條、“個人合作建房”是個人出資合作建房的簡稱,指的是一個地區的多個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一定的形式(個人合伙協議)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個人合作建房”還包括團購及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九條、“個人合作建房”有別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也有別于由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條、“個人合作建房”以參與人自住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為初始目的。
第十一條、參與人通過“個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權屬人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具有公益性,但是,個人合作建房屬于非盈利性的個人合伙。第十三條、個人合作建房房價的確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項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稅費、必要的發起費用、必要的項目運作費用等支出為依據。
第十四條、“個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開放、安全、民主管理、公開、合作、非盈利、成員分配、關心社區、公共利益優先、教育培訓等原則。
第三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簽訂“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伙”)而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團購、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四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
第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全體或者發起人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為“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伙”)的合伙事務執行人。
第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通過簽訂《西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以公益為出發點,以非盈利性為依歸,以必要的發起費用、項目運作費用得到合理補償為前提。
第十九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同時也可以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
第五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
(一) 召集和組織西安的“個人合作建房”;
(二)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四) 起草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
(五) 尋找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七)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八) 制定 “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資金監管方案;
(九) 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十) 組織具體的合作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權利:
(一)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參與確定西安用于“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的文本;
(四)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參與確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六) 參與招募并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七) 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八) 參與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九) 參與制定和確定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義務:
(一) 依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分工,履行相應的職責;
(三) 自覺維護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的團結;
(四) 自覺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
(五) 自覺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及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六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工作規則
第二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召集人:林叔權律師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首席召集人的職責:
(一)召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
(二)提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議題和議程;
(三)指定發起人會議臨時召集人;
(四)建議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分工;
(六)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參與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活動;
(七)盡可能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活動的合法性和各種文件、協議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發起人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發起人會議,研究和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事務。
第二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協商一致的議事制度。
第二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確定、西安用于“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聯合競拍項目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文本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選定和合作方案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的選定規則的確定需經發起人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七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變更
第二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在履行了相應的程序下可以退出發起人團隊。
第二十九條、有人退出發起人團隊時,可以增補也可以不增補發起人。
第三十條、增補發起人時,發起人人選應經全體發起人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一條、增補的發起人應補簽本協議。
第三十二條、經首席召集人提議并經過過半數發起人同意,或者經過過半數發起人決定,可以決定除名某一發起人。
第三十三條、退出發起團隊的原發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發起人仍可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
第八章 發起團隊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 發起人團隊的財務制度由發起人會議制定;
第三十五條、實行發起人團隊的會計、出納與監督三分開制度。
第三十六條、“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資金監管原則和制度在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中規定。
第九章 發起費用
第三十七條、發起人籌措發起費用。發起費用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開辦費,攤入首個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十章 合作建房項目運作費用
第三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按合作項目總造價的3%提取項目運作費用。該項費用已經包含第三十七條的發起費用。
第三十九條、項目運作費用按合作建房項目進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條、提取的項目運作費用用于支付發起人辦公、出差、應酬、會議、聘請顧問團和工作人員及發起人報酬等支出。節余部分歸發起人團隊支配。
第四十一條、項目運作費用由發起團隊包干使用或者支配。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全體或者成員個人無須披露項目運作費用的用途及明細。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發起團隊依據需要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項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發起團隊的委托代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報建、施工……等相關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費為個人合作建房項目總造價的2%。
第四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具體項目的參與人必須認可發起團隊選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諾遵守發起團隊與其簽訂的《代管、代建協議書》。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參與人的責權利
第四十四條、出資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項目。
第四十五條、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討論。
第四十六條、參與尋找和確定西安用于“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項目、在建工程項目、團購項目及聯合競拍項目。
第四十七條、參與尋找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條、參與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