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而制定的,是社會生活的基石。我們應該學習并遵守規章制度,不僅是一種義務,更是一種責任。為了更好地管理組織,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的典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藥品管理制度
一、從事藥品質量驗收人員,須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驗收藥品必須在庫房內劃定的“待驗藥品區”進行。
三、驗收內容包括:核對憑證、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檢查,藥品外觀質量檢查。
1、核對憑證、供貨單位、品名、規格、生產企業等。
2、外觀質量檢查,根據藥品劑型、類別,參照《藥品質量驗收細則》進行檢查。
3、檢查包裝是否牢固、標識印字是否清晰、內容是否齊全、證件包裝是否有產品合格證。
4、檢查中小包裝是否牢固、標識印字是否清晰、內容是否齊全,標簽或說明書上是否有藥品通用名稱、規格、成分、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儲存條件等內容。
5、檢查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簽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和忠告語,非處方藥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驗收首營品種時,應進行質量審核。
五、進口藥品驗收時,應憑蓋有供貨單位質管機構原印章的該品種《進口藥品注冊證》和該品種批號《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驗收。并檢查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六、凡驗收合格入庫的藥品,由保管員入合格藥品庫。驗收不合格的藥品,驗收員拒收,通知采購員辦理退貨。
七.驗收員做好購進和退回“藥品驗收記錄”,結論準確、不缺項并簽字。藥品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購進中藥材應標明品名、產地、規格、供貨單位。
1、驗收應在符合規定的場所進行,對質量可疑的藥品應及時送規定的藥品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
3、驗收的藥品如與合同所簽訂的藥名、規格、數量和生產廠家不一致時應及時上報,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方可驗收入庫。
藥品管理制度規范
醫院藥劑科是負責管理臨床用藥和各項藥學技術服務的醫技科室,在院長及主管副院長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管理的規章制度,具體負責醫院的藥事管理工作。
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藥品管理,確保藥品質量、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藥劑科必須根據醫療、科研的實際需要,根據《藥品管理法》和《醫院藥劑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醫院藥劑管理,嚴把采購、保管、使用關,為人民健康服務。醫院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由院藥事委員會及藥劑科根據本院實際情況擬訂。
藥品質量信息的收集內容。
國家和行業與藥品質量有關的法律、法規。
患者反饋信息:指用戶的的藥品質量查詢、藥品質量反映、藥品質量投訴。
準確收集原始記錄各部門應認真、真實、實時地做好相應的原始記錄,做到格式規范、內容真實、項目齊全、字跡清晰,并按要求及時匯總統一管理,使院領導能及時了解各部門藥品質量情況,以便作出相應的決策和處理意見。
及時的反饋質量信息對異常的、突發的藥品質量信息要迅速向分管院長、藥劑科、市采購辦反饋,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藥品質量事故的發生。
1.1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一)首營企業是指首次與我院發生藥品供應關系的藥品生產廠家和藥品經營單位。
(二)對于首營企業,要對其進行有關資料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審核的資料包括《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由藥監局頒發《營銷人員合格證》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質量保證協議等。由藥劑科對其進行審核,必要時應進行實地考察。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經審核合格報院長批準后,方可建立業務關系。
(三)采購使用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藥品,供貨方必須提供以下證件:1.加蓋公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2.加蓋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規定有經營范圍及期限的委托書原件。3.《營銷人員合格證》營銷人員身份證及資質證明。
4、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5.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并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貨記錄按規定保存。
(四)對首次購進的藥品,還要索取《藥品批準文號批件》、《產品質量標準》、《出廠檢驗報告》、《物價批文》、《商標注冊證書》等,以上如系復印件,須加蓋單位鮮章。并填寫《首營品種審批表》經藥劑科審核報院長批準和方可進貨。
(五)在購入進口藥品時,供應方要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以上各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六)對于招標藥品授權醫療機構在采購活動中,為保證藥品質量,可以索取藥品生產、經營以及配送企業資質資料及相關證件進行資格復查,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市招辦。
1.2藥品采購管理制度為了加強采購管理工作,降低采購成本,保證藥品供應,樹立本院良好形象,特制定此規定:
(一)采購計劃管理。
1、實行網上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為保證藥。
品質量,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減輕社會醫藥費用負擔,規范藥品購銷行為,遏制藥品流通領域的不正之風,運用市場經濟基本運行規律,引入競爭機制,增加藥品采購的透明度,通過專家集體評議,建立規范的中標藥品確認制度,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從藥品的質量、療效、藥物經濟學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科學評價,公開、公平、公正確定中標藥品品種,同時制訂中標藥品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確定醫院臨床用藥基本來自集中招標采購。保障用藥的安全、合理、有效、經濟。
1、藥劑科應隨時注意市場動態,了解市場信息,根據臨床需求通過藥事委員會討論引進新產品,將新產品引進納入采購計劃。對采購中心索取證照進行審核。在三天內給以反饋意見,(急需藥品隨到隨反饋)并保存好證照,以備檢查。
2、物流中心編制購貨計劃時應以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為依據,并保持用我院常規用的品牌藥。對招標品種,強調廠家、劑型、規格、價格、供貨公司與中標結果務必一致。收貨時必須要票、貨、及有關證件一致,缺一將不得收貨。對于未到貨的藥品,由采購中心進行催貨,超過10日貨不到的作為自動放棄計劃,不再補送。
3、采購中心負責索取必要證照,交藥劑科進行審核。對一年一度需要替換的各公司證照每年九月一日前交藥劑科。并密切關注市場,了解藥品價格,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按價格最低原則,確定供貨單位。對于需要的調價藥品,在接到物流中心調價通知單后,在第一時間和各公司聯系確定是調價還是退貨,及時反饋給物流中心。保證醫院的藥品價格正確規范。
4、對于到貨的新藥,物流中心根據新藥入庫通知,在三天內(急需藥品隨到隨告知)通知臨床科主任,并進行登記。
6、對無法采購供應的藥品(中標價為10元以內)采取改變廠家、劑型、規格、價格、配送公司供貨的,與藥劑科協商同意后,由藥劑科通知物流中心驗收入庫;對無法采購供應的藥品(中標價為10元以上),采取改變廠家、劑型、規格、價格、配送公司供貨的,由藥劑科征求臨床意見,經藥事會委員討論通過(或經藥事委員會主任同意),報市藥招辦審核、備案、掛網后(急需藥品可以少量采購)再通知采購中心、物流中心納入常規藥品采購。
(二)首營企業、首營品種及進貨合同的管理參照《醫院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一)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或注明“已抽樣”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留存到超過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3年;購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索取加蓋供貨企業公章的《生物制品批件簽發合格證》復印件,留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原印章。(二)首營品種采購,應填寫“首營品種采購審批表”,并經質量管理組織審核批準。
(三)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
(四)購進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五)購進藥品應索取合法發票,要求有稅票和藥品清單,清單需載明品名、規格、生產廠商、批號、有效期、價格、數量、金額、供貨單位等有關內容;稅票與清單相對應,按月裝訂留存備查,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六)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進記錄,記錄應注明藥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等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七)。企業每年應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
(一)驗收人員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熟悉藥品知識、理化性能,了。
解各項驗收標準內容的人員擔任。
(二)藥品驗收應在專門的場所進行,驗收完畢后應盡量恢復原狀。特殊、貴重藥品驗收,必須兩人同時進行。驗收銷后退回藥品應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藥檢部門檢驗。
(三)驗收藥品時,應嚴格按照法定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藥品、銷后退回藥品的質量進行逐批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驗收時應同時對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文件逐一檢查。驗收藥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應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四)收整件包裝應有產品合格證。
(五)驗收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六)驗收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七)驗收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八)驗收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上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準文號。
(九)驗收藥品應做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應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等項內容。驗收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一)庫保管員對貨與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或破損、標志模糊等情況,有權拒收。
(二)在庫藥品的存放應嚴格施行色標管理,藥品堆放應留有一定的距離。
(三)藥品應按溫、濕度要求儲存于相應的庫中。
(四)藥品擺放應施行分類擺放: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的藥品以及危險品與其他藥品分開擺放。
(五)對近效期藥品應按“醫院效期藥品管理制度”管理。
(六)庫管應全面負責在庫藥品的養護工作。對庫存藥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科主任復查處理。
(七)庫管應檢查在庫藥品的儲存條件,進行庫房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記錄,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并予以記錄。
(八)養護檢查情況、近效期或長時間儲存的藥品質量信息定時匯總、分析和上報。藥品出庫堅持進行復合和質量檢查,做到過期、失效、淘汰、霉變等不合格藥品不出庫,按規定及時處理。
(九)發現質量不合格藥品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上報,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庫(區),有明顯的標志。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十)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并做好記錄。
(十一)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應專庫或專柜加鎖保管,雙人管理,專帳記錄,做到帳貨相符。
1.6藥品出庫、復核、運輸制度。
(一)藥品的出庫復核是防止不合格藥品進入患者手中的最后關卡,所以在藥品發出中必須嚴格執行出庫復核制度。
(二)藥品出庫應遵循“先進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的原則。
(三)藥品出庫應進行復核和質量檢查,應按發貨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及其他項目的核對。
(四)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出庫時應雙人復核。
(五)藥品出庫時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報告科主任予以處理:
1、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
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3、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4、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不得少于三年。
(七)對有溫度要求的藥品的運輸,應根據季節溫度變化和運程采取必要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八)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危險品的運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搬運、裝卸藥品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外包裝圖示標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護措施。
1.7醫院有關記錄、憑證的管理制度。
(一)記錄、憑證控制管理的目的是證明本院藥品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及商品與服務所達到的水平。并保證在需要追溯的情況下可以追溯。
(二)各有關部門按照記錄、票據的職責、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記錄、憑證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負責。
(三)記錄、憑證由各崗位人員負責填寫,由各部門主管人員整理,并按規定期限歸檔與妥善保管。
(四)記錄要求。
1、本制度中的記錄僅指質量體系運行中涉及的各種質量記錄。
3、質量記錄可用文字、可用計算機,應易于檢索。
4、質量記錄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變質、丟失;
5、應在有關程序文件中規定各種質量記錄的保存時間。
(五)憑證要求1、本制度中的憑證主要指購進票據,購進憑證包括采購合同和購進發票;
2、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并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3、購進憑證應妥善保存三年。
(六)藥劑科負責對記錄、憑證的日常檢查,對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應提出改進意見。
藥品管理制度
“全面預算”就是對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全部納入預算管理范圍。具體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對當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礎上,超市總總部會同有關部門和門店對下一年的企業目標進行研究,然后根據上報的業務預算和專門決策預算進行修正補充,便財務預算初稿,最后由經理室通過后下達。
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要突出預算的剛性,管理的重點要落實過程控制。財務部門要及時掌握經濟運行動態,發現情況,及時查找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由于預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預算指標,使預算真正起到指導經濟的作用。
參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資項目管理。投資項目決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于業務和財務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財務從投資項目初期參與,共同進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資方案更趨完善。
加強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大型連鎖藥店具有貨幣資金流量大、閑置時間短、流量沉淀多的特點。因此,財務應根據這些特點,科學合理調度和運用資金,為企業創造效益。
加強庫存管理有利于企業進一步降低運行成本。連鎖藥店商品具有周轉快、流量大、品種多和規格齊的特點;在銷售形式上,以敞開貨架陳列和顧客自選為主。鑒于這些特點,企業要在進貨環節、儲存環節、退貨環節加強對商品的管理。
費用開支,都要規定操作流程程序,明確審批權限。
藥品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落實教育部、市教委關于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機關關于危險化學藥品的管理要求,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對學校保管和使用劇毒、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出如下規定:
一、危險化學藥品的保管。
1、危險化學藥品的保管。
2、庫房安裝有防爆排風設備,經常通風換氣,避免有毒、易燃氣體濃度過大發生意外。
3、存有危險化學藥品的庫房設有防盜門窗、報警器;由專人負責保管,藥品的出入有兩名保管人員共同負責;有領取藥品的簽字制度;劇毒藥品入入保險柜;易燃、易爆藥品根據各自性質,嚴格按有關安全規定存入;還備有滅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發放的危險化學藥品,均有詳細的記錄,包括時間、藥品名稱、藥量、提貨人簽字、發貨人簽字、學校的證明及裝備站的.出庫單,并且存檔備查。
1、生物實驗室需要用危險化學藥學藥品時,必須經主管校長簽字的證明(證明包括時間、用途、估量、使用人),學校保管人員做好記錄后,方可提貨。危險化學藥品不得代領,證明要存檔。
2、生物實驗室未使用完的危險化學藥品,必須及時、如數交回學校的保管人員,禁止將危險化學藥品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放在學校危險藥品庫外,保管人員要做好記錄。
3、危險化學藥品出入庫要有清晰的帳目,包括領用時間、領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員及使用人員簽字等。
4、在開學初、放假前要檢查危險品的出入帳目。
藥品管理制度
1.考核醫院是否建立醫院、科室兩級醫療質量管理組織,院長為醫院醫療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定期專題研究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科主任全面負責科室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2.考核醫院醫療質量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全面醫療質量管理,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和評價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嚴格監管記錄,定期分析,及時反饋,落實整改。建立多部門醫療機構質量管理協調機制。
會和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等,是否定期研究醫療質量管理等相關問題,記錄質量管理活動過程,為院長決策提供支持。
1.考核醫院建立切實可行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持續改進方案,并組織實施。2.考核醫院建立醫療質量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診療規范和指南,強化“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培訓。
3.考核醫院建立醫療風險防范、控制和追溯機制,按規定報告醫療不良事件,不隱瞞和漏報。
4.考核醫院管理層能夠應用全面質量管理的原理,結合工作實際,通過適宜方法及質量管理技術工具開展持續質量改進活動。
5.考核醫院定期進行全員醫療質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樹立醫療質量和安全意識,提高全員醫療質量管理與改進的意識和參與能力。
6.考核醫院建立醫療質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數據庫。
1.考核醫院提供與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服務,是否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要求,符合診療科目范圍,符合醫學倫理原則,技術應用保障安全、有效。
2.考核醫院醫療技術管理符合規定,建立健全醫療技術和人員資質準人、分級管理、監督評價和檔案管理制度。
3.考核醫院是否建立醫療技術風險預警機制,制定和完善醫療技術損害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對新開展醫療技術的安全、質量、療效、費用等情況進行全程追蹤管理和評價,及時發現醫療技術風險,采取相應措施,降低風險。4.考核醫院科研項目的醫療技術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原則,按規定審批。在科研過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簽署知情同意書,保護患者安全。
5.考核醫院不應用未經批準或已經廢止和淘汰的技術。
1.考核醫院是否由具備執業資質的醫師、護士,按照制度、程序與病情評估結果為患者提供規范的服務。
2.考核醫院由上級醫師負責評價與核準住院診療(藥物、手術價人、康復)計劃/方案的適宜性,并記人病歷。
3.考核醫院應用診療指南、常規和臨床路徑指導臨床診療工作,使診療流程標準化;實施單病種質量指標管理和監控臨床診療質量。
4.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規范的院內會診管理制度,明確會診責任,提高會診質量和效率。
5.考核醫院能否為出院病人提供詳細的出院醫囑和康復指導意見。
1.考核醫院施行手術醫師資格分級授權管理制度與規范,責任到每一位醫師,有定期能力評價與再授權的機制。
2.考核醫院實行患者病情評估與術前討論制度,遵循診療規范,制定手術。
方案,依據患者病情變化和再評估結果調整診療方案,均應記錄在病歷中。3.考核醫院患者手術的知情同意內容,包括手術目的、風險以及其他可能選擇的治療方案等。
5.考核醫院手術預防性抗菌藥物的選擇與使用時機是否符合規范。6.考核醫院手術的全過程,應及時、準確地記錄在病歷中。
7.考核醫院做好患者手術后治療與護理計劃工作,并記錄在病歷中。8.考核醫院加強“二次手術”管理,是否建立“非計劃再次手術”的監測、原因分析、反饋和控制體系。
9.考核醫院建立重大手術報告審批制度,有急診手術管理措施。
1.考核醫院實行麻醉與鎮痛醫師資格分級授權管理制度與規范,責任到每一位醫師,有定期能力評價與再授權的機制。
2.考核醫院實行患者麻醉與鎮痛前病情評估制度,制定治療計劃仿案,風險評估紅果記錄在病歷中。
3.考核醫院患者麻醉與鎮痛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療風險、優點及其他可能的選擇。
4.考核醫院實施麻醉與鎮痛操作的全過程必須記錄于病歷嘛醉單中。5.考核醫院麻醉后復蘇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監測、記錄麻醉后病人的恢復狀態。
6.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術后鎮痛管理的規范與程序,能有效地執行。
7.考核醫院麻醉管理團隊與鎮痛工作質量和安全管理規章、崗位職責、各類麻醉術操作規程、質量指標來確保患者麻醉安全。
8.考核醫院針對術中輸血適應癥,開展自體血回輸、提高成分輸血比例、節約用血;建立麻醉科與輸血科的有效溝通,輸血量與輸血種類科學合理,確保輸血安全。
1.考核醫院門診布局合理,符合醫院感染控制要求,服務環境和就診的程序,以及保障患者能夠獲得門診范圍內連貫的可及的服務。
2.考核醫院依據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落實普通門診、專科門診、專家門診職責,提高門診診治能力。
3.考核醫院是否制定門診質量管理制度與質量控制指標,定期對門診診療質量進行評估。
4.考核醫院對每一位就診的門診患者均應寫好診療記錄,書寫規范,符合質量控制要求。
5.考核醫院是否制定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處理預案,提高快速反應能力。6.考核醫院嚴格執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和報告制度的落實。
1.考核醫院重癥醫學科布局、設備設施、專業人員設置及醫院感染控制符合《重癥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要求。
2.考核醫院對重癥監護病人人住、出科實行“危重程度評分”,定期評價收住患者的適宜性及臨床診療質量,并能以此評價改進措施的有效性。3.考核醫院醫師與護士實行資格、技術能力準人管理。
4.考核重癥醫學科各項質量管理與改進制度、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對緊急事件處理的反應性。
5.考核醫院感染監控管理對重點項目(如呼吸機相關性肺炎、血管內導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導尿管所致感染、氣管插管徹開置管操作后肺炎、血液灌流隨析相關感染)有預防與監控方案、有質量控制指標,并能得到切實執行。
1.考核醫院急診科布局、設備設施、急診專業人員設置及醫院感染控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章制度的要求。
2.考核醫院急診醫務人員經過專業訓練,能夠勝任急診工作,急診搶救工作由主治醫師以上(含主治醫師)主持或負責。
3.考核醫院急救設備、藥品處于備用狀態,急診醫護人員能夠熟練、正確使用各種搶救設備,熟練掌握心肺復蘇急救技術。
4.考核醫院加強急診質量全程監控與管理,落實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診負責制和會診制度,急診服務及時、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診分診能力,建立急診緊急救治“綠色通道”,科室緊密協作。建立與醫院功能任務相適應的重點病種(創傷、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腦卒中等)急診服務流程與規范,保障患者獲得連貫性醫療服務。
5.考核醫院加強急診留觀患者的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療急診患者的住院率,急診留觀時間平均不超過48小時。
6.考核醫院對每一位就診的急診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診治療艙救記錄,書寫規范,符合質量控制要求。
1.考核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嚴格執行門診患者預檢分診制度。
2.考核醫院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有效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傳播和醫源性感染。3.考核醫院是否有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并按照規定進行網絡直報。
1.考核醫院根據醫囑進行康復治療的適應癥評估。
2.考核醫院選擇適宜的康復療法。
3.考核醫院正確評估康復治療效果。
1.考核醫院所有藥事管理工作均符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衛生行政部門規章標準的要求;建立醫院藥物治療(臨床藥學)組織。
2.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藥品使用管理制度,特別是特殊藥品的管理。
3.考核經合理遴選的本機構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的貯備,能保障臨床診療需要,制定有效控制藥品質量的制度和措施。
4.考核藥劑科正確、安全的貯備藥品;藥品的調劑和制劑都要在安全、清潔的環境中進行。
5.考核醫院所有處方或用藥醫囑在轉抄和執行時都應有嚴格核對程序,并簽字。
6.考核醫院在開具與執行注射劑的醫囑或處方時要注意藥物配伍禁忌。7.考核臨床醫師、藥師、護士遵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治療指南,合理使用藥品。做到使用正確的藥品和劑量,正確的給藥途徑、方法及合理的治療方案,并有可行的監督機制。
8.考核醫院是否建立安全輸液操作規范及預防輸液反應預案,提倡輸液藥品集中配制。
9.考核醫院是否建立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和程序,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要在病程記錄中記載。
l0.考核醫院臨床藥師能否為醫護人員、患者提供合理用藥信息及相關技術服務。
1.考核醫院為患者提供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臨床檢驗服務,且所有服務項目均符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衛生行政部門規章標準的要求。
2.考核醫院有實驗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應的標準操作程序,遵照實施并記錄。
3.考核醫院由具備臨床檢驗專業資質的人員進行檢驗質量控制活動解釋檢查結果。
4.考核醫院檢驗報告及時、準確、規范,制定嚴格審核制度。
5.考核醫院臨床檢驗醫師能解釋臨床檢查檢驗結果,為臨床醫師提供合理使用實驗室信息的服務。
6.考核醫院落實全面質量管理與改進制度,按照規定開展室內質控、參加室間質控;對床旁檢驗項目按規定進行嚴格比對和質量控制。
1.考核醫院病理科設置符合《病理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要求,為患者提供滿足臨床工作需要的病理診斷服務,且所有服務項目均符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及衛生行政部門規章標準的要求。
2.考核醫院制定并遵守醫院感染控制與環境安全管理與措施、遵照實施并記錄。環境保護及人員防護符合規定。
3.考核醫院由具備病理專業資質的人員制作冰凍、石蠟切片,其質量與時限符合相關規定。
4.考核醫院落實全面質量管理與改進制度,并按照規定開展活動。
5.考核醫院病理醫師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供病理診斷報告,有嚴格審核制度。
6.考核醫院臨床病理醫師能夠解釋病理檢查結果,為臨床診斷提供支持服務。
藥品管理制度
1、目的:對冷藏藥品的采購、儲存、銷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冷鏈管理的管理規定。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3、適用范圍:門店有冷藏藥品管理。
4、責任:門店收貨、驗收、儲存、銷售人員。
5、內容:
5.1、經營冷藏藥品的,應有配套的調控和顯示溫濕度冷藏設備。冷藏設備應放置在干燥、通風、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熱源之處;電源線路與插座應專線專用。
5.2、冷藏藥品的收貨區應在陰涼或冷藏環境中,不得置于露天、陽光直射和其他可能改變周圍環境溫度的位置。收貨前,如能當場導出隨行的溫度記錄儀記錄數據,應查看并確認運輸全程溫度符合規定的要求后,方可接收貨物;如不能當場導出隨行的溫度記錄儀數據,應暫移入規定溫度的待檢區,待獲得運輸全程溫度數據并確認符合規定后,才能移入合格品區。冷藏藥品收貨時,應向供貨單位索取冷藏藥品運輸交接單,做好實時溫度記錄,并簽字確認。冷藏藥品的收貨、入店通常應在15分鐘內完成。
5.3、冷藏藥品到貨時,應對其運輸方式、運輸設施或設備內溫度、運輸時間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對不符合溫度要求運輸的應拒收。
5.4、冷藏藥品驗收記錄應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同時包括發貨方溫度記錄儀編號、收貨時間、入庫的時間等。
5.5、零售藥店已出售給消費者的冷藏藥品,退回后不得再次進行銷售。
5.6、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冷藏藥品需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以保證藥品在適應的溫度下,便于攜帶。
藥品管理制度規范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mm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品管理制度
1、藥房和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帶火種,房外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2、藥房的通道和出入口不準堵塞,要保持通暢。
3、藥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貴重物品要與一般物品分開存儲,墻距、燈距、頂距、柱距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4、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藥房,如工作需要,要經藥房人員許可并帶領。
5、藥房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禁止亂拉臨時電源和照明線。
6、藥房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7、藥房內嚴禁一切明火,如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并經批準方可動火,有專人看守。
8、藥房人員每天下班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切斷電源并應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9、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消防器材。
藥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個體診所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治理,保證人體用藥安全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用藥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轄區內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
第三條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轄區內個體診所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診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范適用于個體診所藥品、醫療器械的購進、驗收、儲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員與培訓。
第五條個體診所的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應認識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把握藥品基本知識。
第六條個體診所從事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分配的人員必須是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或由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及通過勞動部門技能鑒定、符合規定的藥學人員擔任。
第七條個體診所負責人應負責涉藥人員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專業技術知識的繼承教育培訓,并建立相應的檔案。
第八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三章進貨與驗收。
第九條個體診所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藥品,禁止從其他渠道采購藥品。對首營企業應審核其合法資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索取供貨單位加蓋原印章的合法證照復印件。
第十條購進藥品應逐批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必須注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購進進口藥品還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測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供貨憑證和驗收記錄應至少保留兩年備查。
購進醫療器械還應索取供貨單位加蓋原印章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并建立購進驗收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注冊證號、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供貨單位等。供貨憑證和驗收記錄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一條經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不得購進使用。發現假劣藥品或質量可疑藥品,必須及時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換貨處理。
第十二條個體診所應配備與經批準的診療、服務范圍相一致的藥品,制訂基本用藥目錄。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范圍和品種按照**省衛生廳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省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常用及急救藥品目錄》執行。
第十三條個體診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配制制劑。
第十四條對特別管理藥品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儲存與保管。
第十五條個體診所的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存條件應與診療活動相適應。儲存場所四周應平整光潔,屋頂、墻壁應無脫落物,不滲漏。并采取防潮、防凍、防蟲、防鼠及通風、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條個體診所必須配備與使用藥品相適應的藥柜、藥架、底墊、冷藏柜、溫濕度計等設施。藥品按不同儲存要求分別在常溫、陰涼及冷藏條件下儲存,相對濕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溫濕度記錄。
第十七條個體診所儲存藥品的藥柜、冷藏柜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藥品儲存放置必須分類定位,做到藥品和非藥品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
第十九條個體診所應定期對儲存的藥品進行檢查養護,并予以記錄。對近效期藥品、醫療器械(指有效期6個月內)應加強管理,防止藥品、醫療器械過期失效。
第二十條個體診所的藥品儲存場所應與生活、辦公、診療場所明確分隔,不得臨街設置藥柜。
第五章藥品使用與分配。
第二十一條個體診所應當憑本診所醫師處方使用藥品,不得無處方分配藥品。分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的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分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改或者重新簽字,方可分配。
處方調劑和藥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發藥時應在藥袋、投藥瓶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個體診所必須常常觀察本單位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必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制度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個體診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和落實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查和考核,做好相關記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
(六)藥品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銷毀處理制度;。
相關記錄應包括:
(一)藥品購進驗收記錄;。
(二)藥品養護記錄;。
(三)藥品存放場所的溫濕度記錄;。
(四)不合格藥品處理記錄;。
(五)廢棄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銷毀記錄;。
(六)從藥人員業務學習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個體診所必須按本規范加強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如違背本規定,予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規范中個體診所是指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
第二十七條本規范所指的首營企業是指購進藥品時與本診所首次發生供需關系的藥品生產或藥品批發企業。
藥品管理制度
為強化藥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實現藥品可追溯。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藥品可追溯質量管理。
3.1本公司藥品可追溯的方式:
3.1.1藥品購銷票據、購銷存記錄作為企業重要的藥品追溯依據之一;
3.1.2公司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購銷存記錄可作為藥品追溯的依據之一;
3.1.3公司藥品電子監管管理上傳的數據可作為藥品追溯依據之一。
3.2藥品追溯質量控制要求:
3.2.1藥品購銷票據、購銷存記錄管理。
3.2.1.1企業在購進藥品時收貨人員根據采購訂單,核對隨貨同行單及到貨藥品,要求貨單相符,無隨貨同行單或貨單不符的應拒收。驗收人員按《藥品質量驗收管理制度》要求驗收藥品時,要核對隨貨同行單、發票,要求發票上的購、銷單位名稱及金額、品名應當與付款流向及金額、品名一致。無發票或票據與貨、款不一致的,報告采購部和質管部等待處理。
3.2.1.2來貨隨貨同行單由質管部(驗收崗位)歸檔管理,來貨發票由財務部歸檔管理并與財務賬目內容相對應。要求票據憑證完整無缺,存放安全可靠,保證可追溯。
3.2.1.3建立藥品購銷存記錄,包括藥品采購、驗收、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銷后退回和購進退出、運輸、儲運溫濕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實現藥品可追溯。
3.2.1.4采購藥品之前需做好前置審批,首營企業、首營品種、供貨商資質、藥品合法性審批合格后,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中,證件效期和經營范圍等信息均可由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自動跟蹤。采購員需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中制定采購訂單。
3.2.1.5收貨員需對到貨藥品逐批收貨,核實運輸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照隨貨同行單和采購訂單核對藥品,做到票、帳、貨相符,并通知驗收員驗收。驗收員需檢查隨貨同行單及同批號檢驗報告書并按照驗收規程檢查藥品質量,防止不合格藥品入庫,收貨、驗收需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相應模塊記錄結論后方可入庫。藥品在庫儲存過程,嚴格按照批號管理,按照養護操作規程定期養護,并實現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效期自動跟蹤。
3.2.1.6藥品銷售前需做好前置審批,銷售員需收集銷售客戶資質資料。按照客戶審核規程審核合格后,將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證件效期和經營范圍等信息均可由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自動跟蹤。銷售員需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中制定銷售訂單。儲運部門收到銷售指令后按照藥品出庫操作規程,做好藥品揀貨、復核、裝箱等工作,并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上完成出庫復核記錄,防止不合格藥品出庫。
3.2.1.7藥品銷售如實開具發票,做到票、賬、貨、款一致。銷售發票存根由財務部歸檔管理。要求票據憑證完整無缺,存放安全可靠,保證可追溯。
3.2.1.8藥品運輸按《藥品運輸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藥品運輸記錄,所有藥品送到收貨單位后,收貨方的收貨員依據“銷售清單”(隨貨同行單)清點藥品,無誤后收貨方在“銷售清單”(隨貨同行單)上簽字確認,收貨回執交公司集中存檔,實現藥品可追溯。
3.2.1.9銷售退貨需由業務人員登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指定退貨申請,注明退貨原因,生成退貨通知單,收貨員確認到貨藥品與退貨通知單是否一致,并通知驗收員加倍驗收。定期向銷售客戶發出不良反應和滿意度調查征詢,及時匯總處理客戶反饋信息。質管部負責藥品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積極配合藥品召回等工作。
3.2.2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
3.2.2.1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實現藥品可追溯。在系統中設置各經營流程的質量控制功能,與采購、銷售以及收貨、驗收、儲存、養護、出庫復核、運輸等系統功能形成內嵌式結構,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
3.2.2.2通過計算機系統記錄數據時,相關崗位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通過授權及密碼登錄計算機系統,進行數據的錄入,系統操作、數據記錄的日期和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保證數據原始、真實、準確、安全和可追溯。
3.2.2.3公司各操作崗位人員未經批準不得修改數據信息,修改各類業務經營數據時,操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提出申請,經質量管理人員審核批準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過程在系統中予以記錄。
3.2.2.4電子記錄數據應當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備份,保證追溯數據安全。
3.2.2.5公司定期審核相關記錄和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情況,確保本公司藥品流通正常有序,實現藥品可追溯。
質管部、信息部、采購部、銷售部、財務部。
藥品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柜、櫥窗保持清潔衛生。
二、藥店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度的設備設施。
三、經營需冷藏藥品的藥店,應配備相應的冷藏設施。
四、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陳列,內用藥與外用藥、性質互相影響、易串味的藥品應分柜存放,標志明顯、清晰。
五、按品種、用途或劑型分類擺放、標簽使用恰當,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六、撤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撤零藥品專柜。
七、陳列藥品應避免陽光直射,需避光、密閉儲存的藥品不應陳列。
八、凡上架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并做好陳列藥品的質量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下架,并作處理。
九、處方藥不得以開架自選方式陳列、銷售。
十、危險藥品不得陳列,如需陳列,只能陳列空包裝。
十一、凡有疑問的藥品,一律不予上架陳列、銷售。
藥品管理制度
規范防疫消殺藥品使用管理,確保正確安全使用。
適用于小區內防疫消殺藥品使用管理。
3.1保潔領班負責制定有關規定并監督實施及質量監控。
3.2保潔員負責依照本規定進行具體的防疫消殺藥品使用。
4.1在使用防疫消殺藥品進行防疫消殺防治工作時,應事先準備好相關噴藥工具,操作人員應詳閱藥品標鑒說明,并做到清楚藥品的防治對象、使用劑量及稀釋倍數。
4.2::噴灑藥品時要注意做好預防措施,操作人員必須穿長衣、長褲,工作時佩戴衛生口罩。戴防毒手套;噴藥作業完畢后換衣褲,并用肥皂洗凈手、臉和噴藥工具,將剩余藥品和藥品空瓶/袋如數交回倉庫集中保管。
4.3藥物不慎濺至皮膚或臉部時,及時用水沖洗,以免中毒或灼傷皮膚,凡接觸過藥物的手或手套,未洗干凈前,不能觸摸家私或食品用具。
4.4在小區內使用藥品應杜絕使用劇毒,有效期長及具有強刺激性氣味的藥品,應使用高效低毒防疫消殺藥品。
4.5使用各種藥品的濃度應準確,嚴格按比例配制;兩種或兩種以上藥品配合時,用量要準確,避免降低藥效或產生藥害。
4.6噴灑藥品時要注意風向,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口,切勿迎面噴藥。
4.7噴灑藥品時要求均勻,以防多藥處出現藥害,少藥處害蟲未除。
4.8大風大雨天、重大節日或專項活動期間及周末禁止噴藥;樓層消殺活動一般在上班時間住戶少的情況下進行,梯間噴殺時不要將藥液噴在扶手或客戶的門面上,如特殊情況須在非上班時間進行的,須先征得管理處同意方可進行。
4.9員工宿舍噴殺時不要將藥液噴在餐具及生活用品上;食堂噴殺時不要將藥液噴在食品和器具上。
4.10辦公室、會所及娛樂配套設施應在下班或營業結束后進行,并注意關閉門窗;將藥液噴在墻角、桌下或壁面上,禁止在桌面、食品和器具上。
4.11在使用藥品時,必須有領班現場指導進行藥品配制。
4.12各種防疫消殺藥物應貼上標記,使用藥物后,應放回原處,必須妥善保管,以防出現意外事故。
5.1關注環保,各類農藥保管、領用、配制按規定執行,及時回收空瓶,集中退還或處理。
5.2注意節約。
5.3對空氣質量有影響的施藥、排污作業應事先通知客戶,并采取有效驅沖措施。
6.1《防疫消殺操作規程》。
藥品管理制度
(1)為強化終止妊娠藥品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終止妊娠藥品的購、存、銷行為,確保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3)銷售終止妊娠藥品必須索取《終止妊娠許可證》或《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加蓋原印章,凡未索證、無證不得銷售。
(4)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從具有該類品種生產、經營資質的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購進。必須索取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經營企業加蓋原印章的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5)終止妊娠藥品流向記錄由質管員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樟樹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書面報告,并不得遲報、瞞報,購銷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對購進的終止妊娠類藥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或專柜,雙人雙鎖、專帳記錄,專人保管。
(7)對破損、變質、過期失效的不合格終止妊娠藥品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告、確認手續,需報損、銷毀的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報藥品監督管理局部門批準后監督銷毀,并做好銷毀記錄。
藥品管理制度
一、實驗儀器設備是進行實驗教學,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保障,是學校的固定資產,要加強管理,愛護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實驗室儀器設備要按統一要求分類、編號、入帳,建立總帳、分類帳、低值易耗品帳,做到總帳、分類帳與物相符,儀器與儀器櫥卡記錄相符。
三、儀器存放應定櫥定位,做到分類科學、取用方便、整齊美觀。要按儀器性能做好防塵、防壓、防蛀、防潮、防霉、防銹、防震、防磁及避光等工作。儀器、藥品室應配備消防器材。
四、貴重精密儀器,要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后才能啟用,并做好使用、維修記錄,定期擦抹或用機械吸塵除灰。貴重、普通儀器設備的技術資料都要存檔管理。
五、各種儀器設備要定期維護保養,實驗中損壞的儀器應及時修理,確保教學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可用狀態。結合課程標準或教材的變化,要及時更新補充新的儀器,保持教學儀器數量和品種的動態平衡。
六、易燃、易爆、有毒藥品,使用時要進行登記,限量發放,如有剩余,要如數回收。實驗后的廢棄物要妥善處理。
七、實驗室工作人員如有調動,必須辦理移交手續。按帳點物,逐件交接,遇有帳物不符時,要查明原因,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藥品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華南城搬運、裝卸工作的管理,給客戶提供完善優質的服務,現搬運部制定以下搬運工搬運裝卸管理制度,搬運工必須嚴格以下管理制度,如有違反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規定處罰.
5.搬運工應做到24小時隨叫隨到,在合理的時間內到達搬運地點,不得延誤;。
8.搬運貨物時應輕拿輕放避免貨物破損,嚴禁野蠻裝卸。如造成貨物破損照價賠償;。
9.搬運工應做到高效地完成客戶委托的裝卸工作,不的延誤時間。在搬運過程中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向負責人匯報,征求解決辦法。
10.搬運工應愛護公物,妥善保管及使用公司的搬運裝卸工具,如丟失、損壞照價賠償;
11.嚴禁偷盜行為的發生,一經查處立即給予除名處理;
藥品管理制度
1、藥劑科在藥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和供應工作。除放射性藥品可由放射科按有關規定采購外,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屬集中招標采購的藥品,堅決按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規定進行采購。
2、藥劑科設置藥品采購員負責藥品的采購工作。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具有藥士以上職稱,并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
3、采購藥品必須向證照齊全、資質和信譽好的藥品生產、批發經營企業采購。要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供貨單位由藥劑科提名,藥事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4、采購人員根據臨床需要,依照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科學地制定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采購。新品種必須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藥劑科初審,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通過后方可采購。
5、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許可證》,并加蓋供貨單位的紅章。采購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6、采購人員不得采購'食'、'消'、'械'等非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的藥品供臨床使用。
7、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藥品。
8、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的管理制度。藥劑科每年向藥事管理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渠道、金額等情況,接受藥事委員會的監督。
9、藥品采購人員不得收取供貨單位的回扣費。供貨單位給予的藥品讓利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藥品采購人員定期進行輪換。
藥品管理制度
1、醫院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和浙江省物價局制定的價格政策執行。
2、藥品價格管理員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有關作價原則,計算出藥品的零售價(或按文件規定執行),由保管員復核查對,然后進行調價,以確保藥品調價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定期根據藥品采購網復查核對藥品的價格。
3、藥品調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
4、藥品調價根據調價清單,及時清點調價藥品庫存數量,藥品調價涉及金額應在當月財務報表中體現。
5、藥品調價后,應及時告之門診藥房和病區藥房,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6、當藥品調價通知單滯后時,應在調價清單上注明收到調價通知單的時間。
7、藥品調價應公開,讓患者能明白消費,并提供快速簡便的藥價查詢方法和詳盡的藥品價格清單。
藥品管理制度
規范中藥飲片配送管理工作,保證中藥飲片運輸及時,確保配送條件符合中藥飲片儲藏條件,最大程度減少配送過程對中藥飲片質量的影響,保證配送到我公司門店的中藥飲片質量。
適用于受委托為我公司配送中藥飲片的運輸、配送環節的所有崗位人員。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國家有關藥品運輸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受委托企業、公司質量管理部相關人員對此制度實施負責。
1、公司委托其他單位配送中藥飲片,應當對受委托方配送中藥飲片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審計,索取運輸車輛的相關資料,符合20xx版gsp要求的運輸設施設備條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2、委托配送中藥飲片應與受委托方簽訂委托配送協議,明確藥品質量責任、遵守運輸操作規程和在途時限等內容。
2.1《中藥飲片運輸服務協議》的關鍵內容包括:運輸工具、運輸時限、提貨送達地點、操作人員、保證藥品質量與安全的措施和責任等運輸質量要求,并明確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2.2公司質量管理部應要求并監督受委托方嚴格履行委托配送協議,防止因在途時間過長影響藥品質量。
3.1受托方運輸質量保障能力除符合gsp運輸設施設備條件和要求外,還要符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
3.2運輸工具必須有有效的檢定合格證和驗證合格文件。
3.3對受托方審計的內容應包括:
3.3.1相關資質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運輸特殊管理藥品的應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運輸資質證明)。
3.3.2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應急機制)。
3.3.3運輸設施設備(車輛數量、類型、車況、保險)。
3.3.4運輸人員(身份證、駕駛證、健康、培訓檔案)等。
3.3.5必要時,企業應實地考察受托方質量保障能力。
4、配送人員管理。
4.1所有受委托配送人員必須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藥品專業知識、相關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且有培訓檔案。
4.2所有受委托配送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并且有健康檔案。
4.3所有受委托運輸人員都應有駕駛證。
5.1受委托方配送中藥飲片應有記錄,實現配送過程的質量追溯。中藥飲片運輸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貨時間、發貨地址、送達時間、收貨單位、收貨地址、隨貨同行單(票)單號、中藥飲片名稱、規格、件數、運輸方式、委托經辦人、受委托單位等。記錄應至少保存5年。
5.2以上記錄由受委托方填寫,填寫后交公司質管部存檔。
藥品管理制度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柜進行保管。
2、存放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倉庫要設在遠離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實驗室要保持通風,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管理,保管員應忠于職責,認真細致,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生。
3、實驗室及周邊應杜絕火種,嚴禁吸煙;實驗室內電源開關應設在倉儲間外,線路必須穿管。
4、實驗室內外要配置相應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實驗室醒目位置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實驗室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及宿舍。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為危險化學品庫房保管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于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6、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或相關部門批準,建立危化品入庫驗收和出庫登記制度,派專人進行登記、核對、檢驗入庫藥品的規格、質量、數量。使用后剩余部分應及時歸還。實行庫存藥品明細臺帳日清制度做到帳物相符。
7、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8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易制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實驗。
9、對已無用的有毒、有害化學藥品應上交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進行處置,不得由學校私自處理。
10、對化學藥品、毒品按特性分類保管,做到防光、防曬、防潮、防凍、防高溫、防氧化,經常檢查。對氧化劑、自燃品、遇水燃燒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毒害品、腐蝕品要嚴格管理,謹慎使用。要絕對避免因混放(如氧化劑和易燃物混放)而引發爆炸、燃燒等事故的發生。嚴禁室內明火,禁止在化學藥品、毒品倉庫內存放食品或吸煙。
11、易燃、易爆、劇毒、易制毒藥品的存放應貼好標簽,標明名稱、濃度、存量、進貨日期、有效期或配制日期。無標簽藥品,必須經鑒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則以報廢處理。有毒廢物(液)的處理要符合環保要求,不得隨意傾倒。
12、購買易燃、易爆、劇毒、易制毒化學藥品要根據有關規定,到公安部門備案,按量到指定部門購買,要根據藥品性質,按有關規定運輸,確保運輸安全。
13、實驗室廢棄物要做好科學處置,并認真填寫好實驗室廢棄物調查表。
14、危險化學品的范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15、學校要對學校實驗室、儀器室做定期的安全排查,并做好記錄,做到及進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排除。
附件:中小學實驗室涉及到的危險化學藥品分類。
易燃品:二硫化碳,汽油,乙醛,乙醚,丙酮,苯,乙酸乙酯,甲苯,無水乙醇,工業酒精,二甲苯,原油,煤油,紅(赤)磷,硫粉,鎂條,鋁粉,黃(白)磷,鉀,鈉,碳化鈣(電石)。
氧化劑:過氧化鈉,氯酸鉀,高錳酸鉀,硝酸銨,硝酸鉀,硝酸鈉,重鉻酸鉀,硝酸汞,硝酸銀,硝酸銅。
毒害品:二氯化鋇,氫氧化鋇,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乙酸鉛,水銀。
腐蝕品:硝酸,硫酸,鹽酸,過氧化氫,溴,三氯化鋁,磷酸,甲酸,冰乙酸,乙酸,苯酚;氫氧化鉀,氫氧化鈉,氨水,氧化鈣(生石灰),硫化鈉,氫氧化鈣(熟石灰),堿石灰,甲醛。
易制毒品:乙醚,甲苯,丙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
藥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確保冷藏藥品在收貨、驗收、儲存、養護、發貨、運輸環節的溫度控制和監測工作正常運轉,保證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適應范圍:適用于公司冷藏藥品的各環節的質量管理。
3、內容:
3.1定義。
(1)冷藏藥品:指對藥品貯藏、運輸有冷處冷凍溫度要求的藥品。
(2)冷處溫度:符合2℃—10℃的貯藏和運輸條件。
生物制品溫度:符合2℃—8℃貯藏和運輸條件。
(3)冷凍溫度:符合-10℃—-25℃的貯藏和運輸條件。
(4)藥品冷鏈物流是指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物流企業和使用單位采用專用設施,使冷藏藥品從生產企業到使用單位的溫度始終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物流過程。
3.2冷藏藥品的采購、收貨、質量驗收、儲存、養護、出庫復核、運輸等環節必須遵守本制度。
3.3冷藏藥品的收貨與驗收管理:
3.3.1冷藏藥品的收貨區應設在冷庫中;
3.3.4將符合規定的藥品放置待驗區,待驗收合格后,移入合格品區;
3.3.5溫度不符合規定的藥品應當拒收,掛標示牌,報質管部處理;
3.3.8銷后退回的冷藏藥品,按收貨的管理規定處理。
3.4冷藏藥品的.儲存、養護管理:
3.4.1冷庫內應劃分待驗區、發貨區、退貨區、合格品區,并設有明顯標志;
3.4.2冷庫安裝溫度自動調控、監測、記錄及報警的系統;
3.4.6養護員對冷藏藥品進行重點養護檢查并記錄;
3.4.8冷藏車廂內,藥品與廂內前板距離不小于10厘米,與后板、側板、底板間距不小于5厘米的,藥品碼放高度不得超過制冷機組出風口下沿,確保氣流正常循環和溫度均勻分布。
3.5.1冷藏的藥品發貨(拆零、拼箱)應在冷庫的發貨區內進行;
3.5.4冷藏藥品從冷庫到運輸車的裝運時間應控制在30分鐘內完成;
3.5.5發貨人員負責“冷藏藥品運輸交接單”上發運信息的記錄,包括藥品名稱、數量、批號、發貨時間、溫度記錄、運輸車輛車牌號、收貨方簽名等內容。記錄一式兩份,收貨方簽字后,一份由收貨方留存,一份返回公司留存,記錄保存5年。
3.6.5在冷藏藥品運輸途中,應當實時監測并記錄冷藏車內的溫度數據;
3.6.10冷藏車、冷藏箱運輸過程中自動記錄的溫度數據應保存5年;
3.6.11冷藏藥品不能委托其他單位運輸。
3.7冷藏藥品的溫度控制和監測:
3.7.2冷庫內自動監測布點應經過驗證,符合冷藏藥品要求;
3.7.3冷庫內的溫度啟停設置:冷藏2-8℃;(不經營冷凍藥品)。
3.7.5溫度異常應急處理方案:
(1)驗收、儲存、養護、發運過程中,發現溫度數據超過規定的范圍應停止驗收、發運,并通知質管部處理,經確認合格的繼續發運,經確認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藥品進行處理。
(2)如因冷庫發現故障導致溫度異常,養護人員接到報警后應立即通知質管部并通知有關人員對冷庫進行檢測維修,能當場解決故障的處理后,養護人員觀察溫度數據,直到溫度正常。若不能當場解除故障,應將藥品移到其他冷庫,或聯系外單位冷庫暫時保存。
(3)冷藏車、保溫箱在運輸途中出現溫度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質管部,駕駛員應及時進行檢查,如能當場解決故障的,駕駛員觀察溫度數據,直到溫度正常。若不能當場解除故障,應關好車門,將藥品運回公司,通知質管部處理。
(4)質管部對所有溫度異常的藥品做好“冷藏藥品異常情況處理記錄”。
3.8.1冷藏藥品屬于溫度敏感性藥品,在藥品質量控制中具有高風險,專業化程度高,操作標準嚴格,設施設備專業等特點,質管部應加強該類藥品在收貨、驗收、儲存、養護、運輸等環節的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防止發生嚴重的質量問題。
3.8.2質管部負責冷藏藥品的設施設備的驗證,保證設施設備溫度符合規定要求。
3.8.3儲運部負責對冷藏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保證儲運環境溫度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3.8.4質管部和辦公室對從事冷藏藥品收貨、驗收、儲存、養護、出庫、運輸與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培訓檔案。
培訓內容:
(1)有關法律法規。
(2)專業知識。
3.9相關記錄。
3.9.1冷藏藥品運輸交接單。
3.9.2溫度自動監控記錄。
3.9.3冷藏藥品異常情況處理記錄。
3.9.4冷藏巡視檢查記錄。
3.10歸口部門:質管部、儲運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