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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一
住所地:xxxxx號
被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xx號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xxx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辯人作為工程的發包人指定承包人a購買的,b僅是該民事行為的隱名代理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產品不合格時,答辯人依法享有介入權直接向被答辯人索賠。
一、在答辯人與b的來往工作聯系函中,答辯人明確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設備供應商,由答辯人確定具體的`設備供應商,然后指示b與該供應商簽訂合同。該工作聯系函及答辯人確定被答辯人為設備供應商的確認函,構成了答辯人指示b代其購買空調設備的授權行為。該授權行為真實合法,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構成了間接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在被答辯人提供的空調產品不合格后,答辯人因此享有介入權,直接對對被答辯人主張索賠的權利。
二、在被答辯人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及其他產品標識中,被答辯人對其提供的產品的質量、效能、規格等技術性標準,承擔了明示的擔保義務,該擔保構成被答辯人與作為終端用戶的的答辯人之間形成契約上上權利與義務。
三、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供承諾書做出如下承諾:如果提供空調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將由其直接承擔經濟責任,該事實進一步表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二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xx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_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xx年6月30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三
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里2號。
法定代表人:史輝,主任。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實施了劃扣執行款而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應予駁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劃扣執行款措施合法,有利盡快完成強制執行。
1、答辯人侯瑞昌與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一審判決中的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民事訴訟案,業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4日作出(20xx)二中民再初字第94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給付答辯人侯瑞昌賠償款人民幣伍佰萬元。后因答辯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承擔支付義務,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賠償費500萬元的義務,至今已逾期52天,致使該案申訴20年至今,受害的答辯人仍未得到一分錢的賠償。
2、20xx年1月12日,答辯人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6日作出(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凍結、劃撥被答辯人資金,或查封、扣押、拍賣其財產用于執行。
3、20xx年10月,全國最高法院民庭提審本案,庭上,北京市民政局一方向李明義法官承諾:庭審前北京市民政局領導已明確表態,民政局一方會尊重并服從法院的判決。被答辯人如今卻拒絕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履行支付義務,證明其再一次欺騙了全國最高法院。
4、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沒能舉出二中院執行局的劃扣執行款違反了哪款法律、法條,是無理纏訴。
5、被答辯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不能證明人民法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常明確,只有執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執行異議才能成立。《暫行辦法》是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物價局等單位共同出臺的文件,屬于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文件,其性質充其量只是個規范性文件,不是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劃扣行為是合法執行行為。
《暫行辦法》內容中沒有涉及規定人民法院不能劃扣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的任何內容。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市屬各單位的財務行為以加強銀行資金賬戶的管理。很明顯該文是為了規范被答辯人的財務行為,其實施的對象是被答辯人,其約束的是被答辯人,是被答辯人應該遵守的財務規定,并非是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規定,更不能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司法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對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且答辯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執行,具有合法的執行力,因而答辯人的權益獲得了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判決內容實現的保障,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的情況下,貴院劃轉被答辯人的5087400元維護了司法判決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6、被答辯人名下擁有1700萬元以上的所有者權益,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劃扣508萬元執行款后,其凈資產尚有1200萬元以上,屬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7、被答辯人聲稱劃扣了其基本建設賬戶資金。
該賬戶是被答辯人名下的資產賬戶,是其套賬總資產中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限制法院在該類資產賬戶中強制執行劃扣款。
該賬戶分項是其籌資資產戶,在自有套賬內籌資賬戶中的短期拆借是財務常用做法。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于20xx年2月18日劃扣508萬元強制執行款,等于使被答辯人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對自有套賬內的籌資賬戶形成了短期拆借,屬于自有套賬內分項賬戶之間的內部拆借,使其減少了套賬內總資產額而已(法院劃扣執行款額等于總資產減少額)。
由于被答辯人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是劃扣508萬元執行款的三倍以上,完全具有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508萬元短期拆借款的能力,故,減其所有者權益總額用于還其籌資賬戶拆借款,僅自我調賬即可,與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本無礙。
另,基建支付款常規是每月支付一次,該籌資賬戶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平均成12個月分批收支,只短期拆借六分之一,若被答辯人及早平賬508萬元短期內部拆借款,完全不會影響基建項目的正常運行,故,二中法院執行局在其套賬內總資產中劃扣強制執行款完全合法(詳見《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資產情況表》)。
再,二中法院執行局實施劃扣執行款至今已達12天,被答辯人不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自有套賬中的508萬元短期拆借款,自我平賬,反而是于實體法無據的提出執行異議,是栽贓二中法院執行局依法劃扣行為,仍屬堅持抗拒強制執行,屬于無理纏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并請貴院支持盡快強制執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1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四
被告:某汽車制造公司
被告:遵義某貿易公司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在(20××)匯執字第××號執行案件中準予對五輛汽車(發動機號d×××、d×××、d×××、d×××、d×××)的執行。
二、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4年×月××日,原告與遵義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從遵義某貿易公司處購得五輛汽車(發動機號發動機號d×××、d×××、d×××、d×××、d×××),原告按約當日支付110萬貨款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出具了110萬的財務收據給原告。但原告支付款項后,貿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對車輛進行裝箱,原告于20××年××月××日訴至匯川區人民法院,并申請將該五輛車保全。調解結案后,貿易公司未在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支付款項義務,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告某汽車制造公司提出異議,主張該五輛車的所有權,匯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匯執異字第×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原告不服,本案中,原告對該五輛車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所有權。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匯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分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以案外人為被告,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被執行人反對中請執行人請求的,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的,應當在裁定送達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在上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處理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24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_,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淶源縣城區抬頭街82號。
被答辯人:薛連,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里廟前路。
被答辯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里廟前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提出(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的兩間門面房權屬為其所有,并以所謂“房屋置換協議”作為阻止執行標的交付答辯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2009年3月9日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置換協議,并確定置換門面房位置為大門東側第8間、車庫二樓下南起第1間,而且該房屋是于2009年交付,”這讓答辯人不能置信。因為答辯人是于2008年2月26日與被執行人簽訂認購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萬元房款,這比被答辯人簽訂的所謂“房屋置換協議”的時間早了盡一年。而且答辯人所購房屋在2008年3月份交付答辯人后,答辯人又將該房屋租賃給被執行人,致使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也比被答辯人所說的交房時間早了近一年。現如今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張所有權,與法相悖。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的位置是經山西省天鎮縣房屋管理局確定的為,28號樓東起第一、二間,24號樓西起第一、二間。而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確定的,又有什么依據呢?事實上是,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根本無法確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辯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辯人根本無權對判決所涉房屋主張所有權。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及《執行解釋》第15條規定,即使答辯人對置換房屋主張所有權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再者,被答辯人現得不到置換協議中的房屋,應當和答辯人一樣起訴被執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擋、影響法院的執行程序,希望被答辯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王枰順為世瑞房地產公司天鎮分公司的股東”問題。答辯人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王枰順不是本案當事人,更不應該將其作為被異議人。第二、哪條法律規定,股東的子女不能與股東的公司進行交易。而且答辯人從被執行人處購房時是2008年,當時答辯人又怎么能預料到2011年的訴訟呢?所以說被答辯人所說的虛假訴訟,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