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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運營工作內容篇一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司計劃管理,明確公司各部門(項目部)計劃管理的職責和任務,使計劃能夠得到全面貫徹執行,保證公司各項技術經營指標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和分級負責制度。
第三條、計劃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將公司一定時期的任務分解給各部門、項目或個人,并為其在該時期的工作提供依據,為決策目標提供組織保證。公司的計劃管理通過確定發展戰略,圍繞一定時期內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目標,制訂中長期發展計劃。并據此編制切實可行的年度、季度、月度工程開發、建設、財務經營及要項工作計劃和制定可靠的保證措施,以保證各項目標實現和各項指標的順利完成。
第四條、公司計劃按時間分為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和月度計劃。按具體業務內容分為項目開發計劃、財務經營計劃、營銷計劃、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包括維簡大修計劃等)、其他要項工作計劃等。
第五條、公司經理是公司計劃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各項計劃的管理工作,各部門(項目部)是相應計劃實施完成的終端責任單位,負責人是本部門(項目部)計劃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和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和項目部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業務工作內容,負責相關計劃編制及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各部門分工如下:
(一)開發部負責土地收購、利用及開發計劃的編制與執行,負責土地費用、拆遷補償費用、渣土處置及有關規費計劃指標的測算或審核。
(二)營銷部負責年(季)度銷售、招商、租賃計劃的編制與執行,負責營銷及前期物業管理等費用的測算。
(三)策劃部負責牽頭組織公司中長期規劃,年度項目開發計劃的編制,并負責前期策劃、規劃設計、方案設計以及相關的方案圖紙審查、規劃綜合服務和人防移地建設等各種費用計劃指標的測算。
(四)工程技術部負責年度設備、材料供應計劃的審查,季度工程建設計劃匯總、下達工作。牽頭對各工程的工期、年度形象進度的初審。
(五)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年度維簡(固定資產購置、購建)、大修計劃的編制。
(六)財務部負責年度財務經營計劃(預算)的編制,計劃內建安工程投資等指標的測算或審查,牽頭組織年度工程建設投資計劃的匯總及初審,并負責上報下達等工作。
第七條、項目部負責本項目部范圍內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年度工程調整計劃、季度工程建設計劃,設備、材料供應計劃編制與執行以及月度施工作業計劃的審核批準與監督執行等。
第八條、計劃編制由各部門、項目部依據公司的總體安排,按照計劃管理分工進行并經公司研究確定后下達執行。
第九條、中長期規劃按5年以上進行編制,原則上每年初根據上年執行情況及環境變化進行一次調整,主要內容是描述公司的發展方向和方針,規定在計劃內應達到的目標和要求,繪制長期發展藍圖。確定公司主要投資方向、目標市場,擬開發項目及產品定位目標、主要經營目標、資金籌措方式等,由公司董事會研究確定。
第十條、年度項目開發計劃及工程建議計劃在每年初進行編制。主要確定全年項目開發、工程建設工程量、投資及進度的目標,是組織年度工程施工及相關要項工作(包括拆遷、資金籌措、招標、勘察設計等)的依據,也是對各項目進行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計劃已經確定,一般情況下不予調整,經公司審定后實施。項目部根據公司下達的開發項目計劃編制項目部全年工程建設計劃。年度工程調整計劃在每年10月份進行編制,主要是對年初計劃在實際執行中因重大影響因素(包括不可抗力、環境變化、公司及上級有關政策性調整等)造成的變化所進行的調整。項目部應對照年初建議計劃和1-10月份投資、工程形象進度完成情況及預計全年工程建設完成情況進行調整計劃的編制,經公司審定后做為年終工程財務結算、編報統計報表和對項目部進行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十一條、季度工程建設計劃,由項目部根據公司審后年度開發計劃及工程建設計劃分解到季度進行落實,每季度第一個月2日前由項目部將季度計劃報公司工程技術部進行初審和匯總,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下達執行,并做為公司對項目部季度考核的依據。
第十二條、月度施工作業計劃由施工單位在每月28日前編制并報監理單位初審,項目部審核后下達到施工單位執行,同時報公司工程技術部備案。月度施工作業計劃要依據合同工期、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及季度工程計劃進行編制,要明確月度施工形象進度,主要工程節點完成時間、計劃完成工作量等指標。是各項目部對施工單位進行進度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營銷(包括物業銷售、招商、租賃等)計劃,依據項目開發計劃、工程建設計劃及進展情況進行編制。主要包括營銷的項目、銷售(租賃或招商)的物業類型、面積、收入、費用支出、進度安排等指標。
第十四條、負責計劃編制的各部門和項目部應相互配合,按時、按質的完成計劃編制工作,各相指標齊全,并附有計劃編制說明。
第十五條、中長期規劃是目標性的,年度(季度)計劃具有指令性,各項目部和公司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和分解落實。
第十六條、各項目部、公司各部門應根據項目合同的約定和計劃目標的要求,制訂切實可行的保證措施,加強計劃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及時發現、協調處理計劃執行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對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按計劃實施的,要分析原因進行調整,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各項目部、部門的計劃執行與完成情況由公司考核辦牽頭有關部門或單位參加進行檢查考核,并按公司考核辦法進行獎罰。
第十八條、各控股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至下文之日起執行,公司負責解釋。
計劃運營工作內容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以下簡稱“推進計劃”)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推進計劃的目標:
遴選出一批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行業重點科研領域的優秀創新團隊和具有示范帶頭作用的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政策環境、強化保障措施等多種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加大對入選對象的支持,加強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引領和帶動各類科技人才的發展,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交通運輸行業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支持總規模控制在50名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25個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和10個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
第三條推進計劃的任務:
——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建設。培養一支瞄準科技發展前沿,能夠引領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方向,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具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的領軍人才隊伍。
——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建設。支持一批符合行業重點發展方向和長遠需求,具有明確的研發目標和科研規劃,團隊創新業績突出,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的創新團隊。
——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建設。形成一系列在科研管理、人事
制度、經費使用、考核評價、人員激勵等方面勇于探索,各具特色的人才培養示范基地。
第四條推進計劃由部人才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申報者應為從事交通運輸領域科技研發的個人或單位,并需有推薦單位意見。推薦單位包括: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部屬單位、相關高等學校等。
第六條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科學精神,恪守科學道德,無學術不端行為。
2、近5年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線從事研究開發工作,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具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
3、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建設項目的關鍵研發任務,近5年主持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項目。取得高水平創新成果,業績突出,近5年曾獲得過國家科技獎勵或省部級科技獎勵;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擁有發明專利授權;負責或參與過重要標準規范制修訂;作為負責人開發了具有較強應用推廣價值的新產品、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
4、擁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含)以上職稱,年齡在50周歲以下。
5、人選為海外引進人才的,須已回國工作兩年以上(以與用人單位簽署的正式工作協議或合同為依據),并保證在今后5年內每年在國內工作9個月以上。
第七條重點領域創新團隊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所從事研究領域符合行業重點發展方向和長遠需求,具有明確的研發目標和科研規劃。
2、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建設項目的關鍵研發任務,近5年以團隊為核心牽頭承擔過2項(含)以上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項目。
3、團隊創新業績突出,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近5年核心成員曾獲得過國家或3項(含)以上省部級科技獎勵;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擁有發明專利授權;負責或參與過重要標準規范制修訂;在該領域開發了具有較強應用推廣價值的新產品、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
4、團隊結構穩定、合理,核心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過15人,可跨單位協作。申報單位核心成員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且不能作為核心成員同時申報其他創新團隊。
5、團隊負責人應符合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的申報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示范基地可為申報單位的內設機構;
2、應有豐富的科技資源、較強的創新能力、較完備的人才培養條件和創新服務設施;
3、建立了產學研緊密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和科教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的運行機制;
4、在人才培養的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積極探索,制度健全、成效明顯,能夠發揮較強的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
第九條推進計劃評審注重結合國家及部重大科研項目,兼顧基礎性研究,優先從國家及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協同創新平臺等創新基地平臺中推薦產生。
第十條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得申報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連續兩次未入選的,再次申報需間隔一年。
第十一條推薦及評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擇優支持,將業績貢獻、能力水平和發展潛力作為人才和團隊遴選的核心標準;將人才培養的鮮明特色和示范帶動意義作為基地遴選的核心標準。
第十二條申報者須填寫推薦表,申報單位嚴格按申報條件擇優遴選,并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各推薦單位要認真審核推薦對象的推薦材料,并簽署推薦意見,統一將推薦材料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推薦材料內容不得涉密。
第十四條部科技主管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對推薦對象進行評審。推薦材料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提交專家評審:
1、申報對象不符合申報條件;
2、推薦材料不符合填報要求;
計劃運營工作內容篇三
為了改善員工工作盲目性,隨意性的狀況,便于各部門間工作運行協調,行為規范,提高工作效率,利于各部門能夠制定出科學、有序、可行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陜西高原吉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二、適用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一、由辦公室提供各種工作計劃格式,
二、辦公室將工作計劃以電子文檔的形式發放給各部門主管,
三、由部門主管將表格分發給部門員工。
一、季度工作計劃:
1、季度工作總結:各部門員工結合上季度的工作開展情況,對上季度所做過的工作進行匯總,總結工作中的取得的成績,匯報工作中的不足與相應的處理辦法。
2、下季度工作計劃:各部門員工根據部門工作重點擬定下季度工作計劃,計劃內的工作需要部門間協助的應列明協助部門的工作內容,完成的標準,以免造成工作內容不明確,責任劃分不清楚,影響工作周期。
3、員工將個人的季度工作計劃上報給部門主管,各部門主管結合公司年度工作重點審核、調整,綜合部門員工的季度工作計劃,形成部門的季度工作計劃上交公司。
二、月工作計劃:
1、部門月工作計劃:各部門主管結合部門季度工作計劃及部門員工實際工作完成情況,擬定部門月工作計劃,上報公司審定。
2、公司月工作計劃:總經理根據公司的總體工作計劃對各部門月度工作計劃進行調整,形成公司當月的中工作計劃,下發各部門執行。
三、周工作計劃:
1、部門員工在每周五將周工作完成情況上報給部門主管。
2、部門主管根據部門月工作計劃,結合部門員工上周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分配部門工作。
3、各部門員工根據部門主管分配的工作重點,結合崗位職責,擬定個人的周工作計劃,上交部門主管。
4、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員工的周工作計劃的可行性,經調整后交辦公室留存,作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據。
四、日工作計劃:
1、員工結合個人周工作計劃安排每日的工作,并將每日的工作計劃上報給部門主管。
2、部門主管審核部門員工的日工作計劃的可行性,經調整后交辦公室留存,作為月度工作考核的依據。
一、工作計劃填寫要求:員工在對各種工作計劃表格填寫時,都要有明確的工作任務(做什么),明確的目標(做到什么程度),責任人(誰來做),完成的時間(合時做),完成的地點(何地做),完成的動機(為誰做),完成的措施(如何做)。
二、交納時間:
1、季度工作計劃:新季度開始的第三個工作周。
2、月工作及計劃:每月開始的第三個工作日。
3、周工作計劃:每周一下午,每周五下午,將部門周工作完成情況匯總后,交辦公室留存。
4、日工作計劃:每日早上上班后部門主管將部門員工的日工作計劃交至辦公室。
一、工作計劃是建立在公司及時了解員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將個人工作計劃融入到公司整體的工作計劃中,幫助員工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而制定的。公司全體員工應正確的認識工作計劃,避免出現未按要求填寫,拖延,不交納,完成不及時的現象。
二、未按要求填寫:部門員工上交的工作計劃,未嚴格按照填寫要求填寫,參照第五章第一條規定,發現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對部門提出通報批評,同時對員工作出處罰。
三、拖延:在規定的交納時間內(無特殊原因)未及時交納工作計劃,視為拖延,對員工作出處罰。
四、部門主管或公司審核上交后的工作計劃,發現個人或部門工作計劃與公司工作計劃相抵觸時,應及時通知部門或員工對工作計劃做適當調整,部門或員工在接到修改通知后24個小時內,未將修改后的工作計劃上交部門主管或者辦公室,視為拖延。
五、拖延兩次以上,對部門提出通報批評,直接對部門主管進行考核,考核標準參照公司的月度考核制度。
一、上交部門主管批準后,員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二、若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不可抗的原因,工作無法正常開展,計劃工作暫停辦理。
三、若工作開展過程中,由于公司總的工作計劃或部門的工作計劃進行調整,部門員工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由部門主管審核,總經理批準方可暫停該項工作辦理。
五、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計劃運營工作內容篇四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金籌集、使用的計劃性,規范集團資金計劃管理
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稱資金,系指庫存現金、銀行本外幣存款及各種有價證券,包括資金的收入、支付、結存。
第三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集團以及集團所有下屬公司資金計劃的管理。
第四條 集團實行收支兩條線、財務一支筆的資金管理原則。
第一章 資金計劃的編制內容
第五條 資金計劃是指集團的貨幣資金收支計劃,它是根據集團戰略目標和當年度的投資計
劃及未來一定時期的銷售、生產、開發、基本建設計劃,預計這一時期內貨幣資金的收支狀況,并進行貨幣資金綜合平衡的計劃及籌資融資計劃,保證各項任務投資的收支平衡。
第六條 資金計劃按內容分為資金收入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各單位均應分年度、月度編制。
對于年度、月度資金計劃中涉及金額較大或重要項目,應在當年度、月度資金計劃中相應編制項目子計劃,包括:
1.管理費用計劃
2.項目工程款支出計劃
3.固定資產購置計劃
4.融資計劃
5.還本付息計劃
6.銷售計劃
7.其他
第七條 資金收入計劃
1.銷售收入計劃:各單位銷售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編制可收(兌)現計劃數。
2.服務性收入:各單位經營部門根據營銷計劃和協議,編制可收(兌)現計劃數。
3.退稅或補貼收入:各單位財務部門依據申請退稅進度和科技項目資助補貼進度,編制可退稅計劃數和科技項目補貼數。
4.其他收入:凡無法直接歸屬上述收入的都屬于其他收入,廢品廢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其中計劃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加以說明。
第八條 資金支出計劃
1.資本支出
1)土地:各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依據購地支付計劃,編列資金開支計劃。
2)房屋建筑物:各單位基建部門依據興建工程進度,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制資金支付計劃。
3)機器設備:各單位采購部門依據采購計劃和進度,預計所需采購資金,編列資金支付計劃。
2.償還借款支出
各單位資金管理部門根據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的還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資計劃,預計歸還的本金和利息,編列資金支付計劃。
3.材料支出
各單位采購部門按照經營計劃,編列外購商品的資金使用計劃。
4.薪資支出
各單位工資管理部門依據工資、獎金制度及產銷計劃,最近實際發生數等資料,斟酌預計編列資金支付計劃。
5.稅款支出
各單位財務部門依據銷售計劃,參照以往年度、月份稅款支出占銷售額的比例,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支付計劃。
6.銷售費用
各單位銷售部門依據銷售、營業計劃,參照以往年度、月份銷售費用占銷售額的比例推算編列。
7.管理費用
各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參照以往年度實際數及管理工作計劃編列。
8.財務費用
各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依據資金融資情況,核算利息支付編列。
9.其他支出
凡不屬于上列各項的支出都屬于其他支出。其中計劃數額在10萬元以上者,均應加以說明。
第九條 銀行借款及其他
集團公司資金管理部門根據整個公司的收支計劃、資本結構,合理計劃安排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以保證集團經營所需資金。
第二章 資金計劃的編制管理
第十條 資金計劃的編制要求
1.資金計劃應真實、全面地反應本單位資金運作的實際情況。
2.各公司應按統一格式編制資金計劃,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統一制定。
3.各單位應準確、及時地報送各期資金計劃。
4.資金計劃中各項資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實現制原則確定。
5.嚴格按照資金計劃開展經營活動,并做好相應的監控、考核。
6.實行資金計劃分級管理原則,各計劃編制單位行政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對計劃的編制、執行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資金計劃的編制程序
1.集團公司資金計劃的編制實行自下而上編報和自上而下下達執行的程序。
2.集團各部門按年、季、月編制本部門貨幣資金收支計劃,并上報集團資金部門。
3.集團財務總監審查、匯總各公司各部門計劃后,經集團總裁審核,上報董事長批準
后實施。
4.集團公司資金管理部門匯總所有下屬單位收支計劃后,報送財務總監收支綜合平衡,上報集團總裁審核,由集團董事長批準后進行實施。
5.根據集團下達的年、季、月資金收支情況,集團財務部門根據下達的任務分解到各
公司各部門,由各公司各部門落實到各崗位。
第十二條 資金計劃的編制時間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報下月的月度資金計劃。
2.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報下季度的季度資金計劃。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報下一年度的年度資金計劃。
第十三條 資金計劃的上報要求
1.各業務部門的資金計劃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上報。
2.各單位的資金計劃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并附有
支持和說明文件后才能成為上報的有效資金計劃。
第三章 資金計劃的控制管理
第十四條 資金計劃的執行
1.各單位在日常資金收付業務中,應嚴格執行集團公司批準的資金計劃。
2.業務人員在辦理資金收付業務時,應將有關收付單據和支持文件(包括合同發票等)
按集團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送本單位計劃管理人員和財務部審核,并完成后續審批程序方可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 資金計劃的調整
1.資金計劃的調整是指在計劃執行期間,由于項目預算調整、出現無法預測的經濟業
務等原因,需額外追加資金或變更原計劃資金用途。調整資金計劃時,需編制資金調整計劃表。
2.資金計劃的調整由各單位具體負責項目投資、管理的業務部門提出,具體操作由資
金管理部門跟進。
3.資金管理部門詳細填寫“資金計劃調整表”,說明變更計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經單
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附調整后的項目投資計劃和經營計劃、合同等支持性文件,報集團財務總監和集團總裁審核,董事長批準。
第十六條 資金計劃的監控
1.各單位于月、季、年末編制本單位的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表,并根據資金收支計
劃執行情況表,檢查本單位各部門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偏離計劃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應對辦法,上報集團公司資金管理部門,由集團預算審核委員會核準,報董事長審批后實施。
2.集團資金管理部門根據各單位資金管理部門上報的資金計劃執行情況表,匯總編制
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提出提高資金計劃執行效果的建議,匯總編制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并在每年的半年度、年度向集團董事會進行預算執行和調整的情況報告。
3.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后由集團財務部下達各單位執行。
計劃運營工作內容篇五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67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12月29日
計劃運營工作內容篇六
第一條為了規范并加強本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1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辦〔2015〕84號)的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本市科研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研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是指市級財政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部門預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開展基礎前沿類科技研發、科技創新支撐、技術創新引導、創新創業人才培育、創新環境建設等各類科研活動,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工作。
第三條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發揮市場配置各類創新要素的導向作用,優化資源配置。聚焦國家戰略,圍繞上海科技發展規劃,保障重要科研活動的實施。嚴格按照科研活動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公開公平,擇優資助。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被資助對象獲得的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四)明確責權,追蹤問效。明晰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強評估監管體系建設,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部門職責:
(一)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與市科委共同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及決算編報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并探索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與支出內容
第五條專項經費主要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開展其他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結合科研活動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和發布項目指南時明確。
第六條前補助是指項目(課題)立項后核定預算,并按照科研計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和科研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劃及任務實際完成進度核撥專項經費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后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通過驗收審查后,獲得專項經費資助的支持方式。后補助的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經費由課題經費組成。項目(課題)經費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科研活動相關的各項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第九條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對于使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當按照《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國內)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員、因科研項目(課題)需要引進的人才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支出控制在申請專項經費支出總額的30%以內;對于基礎研究類、軟科學類和軟件開發類等項目(課題),勞務費支出總額控制在申請專項經費支出總額的50%以內。其中勞務費支出標準應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內。引進人才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支出標準在不突破該項目(課題)勞務費支出總額的前提下,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確定。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條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發生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攤銷費,水、電、氣、暖消耗費,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申請資助的間接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專項經費資助總額的10%,其中績效支出不得超過專項經費資助總額的5%。
間接費用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其中績效支出,應當由承擔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績效考核辦法,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專項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項目(課題)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課題)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預算包括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自籌經費應為單位自有的貨幣資金。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經費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內容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
第十二條項目下設課題的,每個課題承擔單位均需按預算編制的要求單獨編制各自的課題預算,項目承擔單位將所有課題預算審核匯總后形成項目預算。
第十三條通過立項評審且申請專項經費達到一定金額的項目,在任務書填報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對該項目(含下設課題)進行預算評估評審。預算評估評審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項目(課題)預算按規定程序審核通過后,市科委與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和任務書,項目(課題)預算作為合同和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是預算執行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市科委根據合同和任務書確定的撥款計劃及任務實際完成進度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經費。
第十六條承擔單位應嚴格按合同和任務書規定的預算內容執行,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應當報市科委批準。
(二)項目(課題)總預算不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科目預算如需調整的,由項目(課題)責任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負責審批。直接費用中的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總額若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增,如有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課題)其他方面支出。
(三)設備費預算總額調增、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設備用途和數量發生調整的,應當報市科委批準。因項目(課題)研究需要,其他設備費預算需要調整的,由項目(課題)責任人根據項目(課題)研究需要提出申請,由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負責審批。設備費預算如有調減的,調減的經費可調劑用于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條在研項目(課題)年度結存經費留由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課題)因故終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承擔單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請,市科委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并停撥經費。
第十九條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向市科委提出驗收申請,市科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工作。對專項經費資助達到一定金額或影響重大的項目,市科委組織財務驗收。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尾款不再撥付。財務驗收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項目確需延期驗收的,承擔單位一般應在合同和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日3個月前向市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委批準后方可延期。未經批準,仍以合同和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完成日為項目(課題)終止日。
第二十一條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費用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勞務費,并將使用情況報市科委;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對項目(課題)的預算編制、經費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審核,通過專項審計、財務驗收、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并主動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監督檢查的結果,將作為核撥項目(課題)經費和今后立項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如下:
(五)認真審核驗收材料,按時提出驗收申請,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結余經費的管理等。
第二十四條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課題)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
(五)未獲市科委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課題)承擔主體。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七)虛假承諾配套資金、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九)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出現上述行為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市科委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約談法定代表人、不通過驗收、停撥經費、終止項目(課題)、追回已撥經費直至在一定時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立專項經費信用管理機制。市科委對承擔單位、項目(課題)責任人、專業機構、專家等在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誠信進行記錄,作為今后參加項目(課題)申報和管理等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建立專項經費信息公開機制。市科委積極推進項目(課題)的基本信息、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審結果等與本市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承擔單位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原《上海市科研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滬財教〔2013〕67號)同時廢止。
計劃運營工作內容篇七
第六條全國圍填海計劃指標包括中央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和地方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兩部分,上述兩類指標均包括建設用圍填海計劃指標和農業用圍填海計劃指標。
第七條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資源特點、生態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等實際情況,組織填報本級行政區域的圍填海(建設用圍填海和農業用圍填海)計劃指標建議,并按要求同時報送國家海洋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圍填海計劃指標建議中,計劃單列市相關指標予以單列。
第八條省級圍填海計劃指標建議要充分體現節約集約用海的基本原則。如計劃指標建議規模確需增加,額度不得超過本地區前三年圍填海項目審批確權年度平均規模的15%。
第九條國家海洋局在各地區上報圍填海計劃指標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沿海地區圍填海需求和上年度圍填海計劃執行等實際情況,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全國圍填海計劃指標和分省方案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在國家海洋局提出的全國圍填海計劃指標和分省方案建議的基礎上,按照適度從緊、集約利用、保護生態、海陸統籌的原則,經綜合平衡后形成全國圍填海計劃草案,并按程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體系。
第三章圍填海計劃的下達與執行
第十一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國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正式下達全國圍填海計劃。國家海洋局依據全國圍填海計劃,向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地方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計劃單列市指標單列),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向下分解下達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實行審批制和核準制的涉海工程建設項目,在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同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海域使用申請的預審意見,預審意見應明確安排計劃指標的相應額度;省以下(含計劃單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用海預審意見前,應當取得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圍填海計劃指標及相應額度的意見。
實行備案制的涉海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海申請,取得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圍填海計劃指標安排意見后,辦理用海審批手續。
累計安排指標額度不得超過年度計劃指標總規模。
第十三條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涉海工程建設項目,項目用海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家海洋局負責在中央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中予以相應核減。省及省以下(含計劃單列市)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涉海工程建設項目,項目用海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地方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中予以相應核減。建設用圍填海計劃指標和農業用圍填海計劃指標要分別核減,不得混用。核減指標為預審安排年度的計劃指標,核減指標數以實際批準的圍填海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地方圍填海計劃指標確需追加的,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海洋局提出書面追加指標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從中央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中適當調劑安排。追加指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海洋局聯合下達。
第十五條計劃年度內未安排使用的圍填海計劃指標作廢,不得跨年度轉用。
第四章監督考核
第十六條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計劃執行、管理等工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圍填海計劃執行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海洋局。
第十七條國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圍填海計劃臺賬管理制度,對圍填海計劃指標使用情況進行及時登記和統計。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海洋局對地方圍填海計劃執行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適時進行檢查和綜合評估考核,并以此作為下一年度各地區計劃指標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超計劃指標進行圍填海活動的,一經查實,按照“超一扣五”的比例在該地區下一年度核定計劃指標中予以相應扣減。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中央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是指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的年度圍填海控制規模,其中包含用于補充地方的調劑指標。地方年度圍填海計劃指標,是指省及省以下(含計劃單列市)審批、核準、備案的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的年度圍填海控制規模。
第二十一條建設用圍填海包括建設填海造地和廢棄物處置填海造地。農業用圍填海僅指用于發展農林牧業的圍填海造地,不包括圍海養殖用海。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