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勞動關系的書面協議,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填寫以前日期嗎篇一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補簽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下面來看看!
一、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二、補簽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并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綜上可知,一般法律是允許補簽勞動合同的。但是在勞動合同補簽后,勞動者還是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拓展:
補簽勞動合同,還能主張二倍工資?
法律索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該法第八十二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填寫以前日期嗎篇二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可持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只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立法本意并不是要刻意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通常,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補簽問題已達成合意,補簽的勞動合同中將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補簽勞動合同時的倒簽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應視為勞動者已自愿放棄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因此,如果何某拿不出有力證據證明當時補簽合同時是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其主張無法到支持。
[補簽合同后,員工可否討要此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填寫以前日期嗎篇三
乙方:
丙方:深圳市x有限公司
因甲方經營戰略決策調整及業務模塊的整合,現根據《_勞動法》、《_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就甲乙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調整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就自身與甲方的勞動關系變更為與甲方分子公司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的勞動關系并入丙方,甲方與乙方于20xx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甲方的權利義務全部由丙方承擔,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資等所產生的義務均由丙方承擔。
2、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崗位 ,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工資結構以工資條為準),工資為稅前工資,從20xx年1月份生效。
3、乙方違反丙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丙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丙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等。
4、丙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丙方已經通過培訓、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經知悉相關內容并承諾自愿遵守。
5、本補充協議是甲乙雙方所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如本協議條款與《勞動合同》有不致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本補充協議未變更的如勞動合同期限等均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為準,本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按手印: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填寫以前日期嗎篇四
案例解析:小麗的這種做法是利用職務之便獲得不當利益,不能支持。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
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員等職務之便,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離職時將勞動合同私自帶走,事后又惡意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情形。該種行為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條件須用人單位主觀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少數勞動者的惡意訴訟行為,降低了自己的社會信用評價,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建議:一方面,勞動者維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合理地維護自身權益,不義之財不可圖。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僅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也要重視勞動合同的保管。對于人事等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公司經理等其他管理人員保管。對于由人事工作人員自己保管的,在人事工作人員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止遺失。
[人事文員訴公司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否支持?]
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填寫以前日期嗎篇五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根據(_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_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_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